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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开发房地产 新民居变味

2017-04-14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升农村生活质量,增进农民福祉是一件惠民政策,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新民居似乎变了味儿,成为某些村委会及有关部门谋取利益的工具。那么新民居究竟变成了什么?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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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河北定州:新农村建设开发房地产 上演变味新民居

  新民居建设即农村新民居建设,是前几年为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升农村生活质量,增进农民福祉的一件惠民政策,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新民居似乎变了味儿,成为某些村委会及有关部门谋取利益的工具。

  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西坂幸福新村以新民居建造的楼房,却变身违建小产权房在定州市对外公开销售谋取暴利。根据当地群众举报,记者专程赶赴定州市进行了实地的调查采访。

  

 

  在西坂幸福新村以新民居的名义已建设的小产权房大部分已经完工大部分已经入住,紧邻北边又建起了两栋正在施工建设中,无手续,不但村民可以买,也对市区里的人进行销售。早在2012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叫停新民居建设的审批,按政策规定,用于新农村建设的住宅不允许对外销售,只能用于本村村民居住,新农村建设用地没有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如果对外销售,必须把集体用地变更为国土用地,并有开发者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只有这样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才可以对外进行销售。定州市庞村镇西坂幸福新村,继续假借新民居的名义,在未办理规划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转让、供地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这严重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新农村建设的声誉,为社会的稳定埋下了隐患。对于消费者而言,尽管打着新民居名誉进行销售的房屋往往具有“低价”等优势,但这是国土、房管、建设部门严令禁止的行为,市民一旦购买这种村证房,自身承担很大的风险。

  

 

  村证房大多是村民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项目,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对外出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村证房或者新民居名义在售的村证房,不但拿不到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一旦政府通知拆迁将无法获得权益保障。此前,国土部执法监察局负责人曾在全国土地执法会议上表示,严重的土地违法问题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有关。因出让土地价格较高,办理手续繁琐,一些用地者将目光转向农村集以建设新农村,文明生态村,农民集中居住区等名义,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乡村干部无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集体,非法利用土地使用权土地谋取私利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记者于3月20日对定州市有关部门进行采访,未接到任何正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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