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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的小技巧,千万别错过

2019-12-11 A- A+

        小刘家的房屋说是要拆迁,征收决定也下了,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迟迟沒有进行征收,如今楼价高涨,依照两年前的安置补偿标准小刘毫无疑问是吃亏的,那么小刘该怎么办呢?
       《宪法》要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是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一定要提醒诸位:征收决定均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不能以口头上方式做出,书面形式做出更有利于处理所有权的转移时点和补偿标准的确定时点等难题。征收决定除了应有征收的实际四至范围等内容外,还务必包含实际的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如果不是书面形式做出的征收决定,那么这一征收决定就是无效的,另外征收决定不包含补偿內容的不生效。因而,不可以认为政府部门公布了征收决定,被征收人的物权就马上产生变化;只能在安置补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物权才会变更或消灭。
       因而,土地行政部门与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气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对市、县政府公告实施征收时点与决定补偿时点间隔较长、土地价格迅速上涨的,应确立以决定补偿时点为评定综合土地价格等补偿內容规范时点。
       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的征收与房子强制性买卖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产买卖在交付房子与交付购买金间隔时间太长状况下的定价体制,以房子具体交付时点确定的价格更加公平公正;而征收房屋中的产权调换类似以房换房,以彼此另外交付房子时点为准更加适合。而针对以补偿决定并非补偿协议方式进行的产权调换来讲,在补偿决定明显存有不合理迟延的情况下,以补偿决定做出时点作为确定房子使用价值的评定时点,也更有利于保持公平公正补偿。
       拆迁征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繁冗复杂,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除此,还应具备处理拆征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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