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领域 > 征地占地

夫妻离婚如何分割征地补偿费?

2017-02-15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夫妻离婚期间,其中一方的承包地被征用,征地补偿费怎么分割,很多人并不知道。为此,农权网刊发《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

  吕 霖: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

  村民甲婚后户口一直留在娘家,并在该村分有一块承包地,她与丈夫乙一起在这块耕地上种植水稻。甲与乙离婚期间,这块地被征收,其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从法律层面上对征地补偿款的内涵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确定该笔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应对这三部分费用分别进行分析。

  对于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土地补偿费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且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即安置补助费的多少由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决定,它实际上与土地补偿费一样,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挂钩,也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

  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换言之,只要是该块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即可获得该笔费用,而不要求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由以上分析可知,农村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故只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不具备人身专属性,只要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即可获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可分为法定的和约定的两种。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则指《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知:因甲乙两人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故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征地补偿款未被明确列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乙不具备甲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故这两部分费用只可由甲获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由其所有者获得,甲乙一起种植水稻,故作为水稻的共同所有者,他们可共同获得这部分费用,即水稻的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