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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平补偿的国际比较

2017-03-08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在土地征收公平补偿中,与国外又有哪些不同呢?农权网为您推荐本文让您对此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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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 李集合 彭立峰:土地征收:公平补偿离我们有多远?

 

  虽然诸多发达国家在土地征收时均采用了公平补偿原则,但是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对公平补偿原则的具体运用各有千秋。

  (一)美国

  美国土地征收补偿是以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加上土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并充分考虑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而加以公平补偿。除了对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利人予以补偿,美国考虑到与被征收土地相毗邻土地(相邻地)的权利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对相邻地权利人也给予公平补偿{7}.另外美国还注重运用税收杠杆来激励土地权利人配合政府的征地行为,例如对土地被征用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而对出售土地者被课以重税。因此与其在市场上出售土地,人们更愿意土地被政府征收{8}.

  (二)英国

  英国土地征收补偿价格的标准,是以被征收土地所有者在公开土地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计算基础,计算补偿的时期确定在征收者进入土地的日期。如果有些土地在征收之前因要转为公用事业开发地而造成地价上涨,原则上补偿价格不包括这一部分,但某些合理的上涨可以考虑。补偿价格具体包括:(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其标准为公开市场土地价格。(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其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3)租赁权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收而引起的损害。(4)迁移费、经营损失等的补偿。(5)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例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

  (三)德国

  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为:(1)土地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其标准为征收机关在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2)营业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3)征用财产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在城市开发区,为了防止利用预期的公共开发事业进行投机活动,政府规定,凡因预测土地将变为公共用地而引起的价格上涨,都不能计入补偿价格。

  (四)日本

  日本法对补偿范围规定包括:(1)征用损失补偿,按被征用财产的经济价值的正常市价计算补偿额,一般参考较近地区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2)通损补偿,即对权利者因征地而通常可能受到的附带性损失补偿。如地上建筑物、设备、树木补偿;迁移费补偿;歇业、停业补偿;营业规模缩小补偿以及农业补偿和林业补偿。(3)少数残存者补偿。水库等大型公共事业建设,使建设地区的社会本身遭受破坏,多数人要搬迁,但少数人残存下来,对这些残存者因脱离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而给予的适当补偿。(4)离职者补偿。土地权利人的雇佣人员因土地被征收而失业,而对失业者给予的适当补偿。(5)事业损失补偿,即对公共事业开发后造成的噪音、废气、水质污染等损失进行补偿。(6)其他损失补偿,例如房租减少、临时租房费用、动产搬迁费等补偿。

  (五)加拿大

  加拿大土地补偿费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被征收部分的补偿,必须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例如严重损害或灭失价值。这主要针对被征收土地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括征地,还包括受征地影响相邻地区的非征地。(3)干扰损失补偿,它是指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9}.

  (六)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市场价格补偿、妨害补偿和不利影响补偿等内容。其确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征收日的土地市场价格,即在没有土地征收的情况下,被征收的土地在征收当日由出卖方在情愿但不急于售出的情况下与愿意但并不急于购买的买方达成的土地价格。(2)征收的该土地对土地所有人具有的特殊意义。(3)由于与土地分离所引起的任何损失。(4)慰藉金。(5)因征收而与被征收土地相毗邻或相分离土地的增值或贬值部分{10}.

  综上所述,各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是都遵循了公平补偿原则,表现为:一是对所有因土地征收行为而直接受到财产损失的权利人均公平地给予补偿;二是对上述主体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甚至还包括精神损失)均给予公平的补偿;三是按照市场价格公平地决定补偿数额,如若尚不足以维持权利人生活的,其实际补偿数额还可能超出市场价格{11}.

  「注释」

  作者简介:李集合(1966—),男,陕西礼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合同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

  彭立峰(1974—),女,江西宜春人,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西北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合同法、经济法。[!--empirenews.page--]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保护与利益补偿法律机制问题研究》(03BFX030)

  「参考文献」

  {1}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86—488,493—494.

  {2}周林彬。所有权公法限制的经济分析(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35.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 )。文太印刷有限公司,1998.235.

  {4}(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306—307.

  {5}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M )。台北:三民书局。1994.

  {6}李进之,王久华,李克宁,蒋丹宁。美国财产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7.

  {7}Eduardo BaumeIster Peasant Initiatives in Land Rearm in CentralAmerica (J )。I.and Reform and Peasant Livehoods,2001,(7):67—85.

  {8}Bentick,B.L.,The Impact of Taxation and Valuation Practices onthe Timing and Efficiency of Land Use (J )。Joum M of Political Economy,Vol.87No.4.Aug.1979.

  {9}于学花。栾谨崇。国外征地制度的特点与中国征地制度的创新(J )。理论探讨,2007,(4):90.

  {10}丁晓华。亲历澳大利亚土地征用补偿程序(J )。中国社会导刊,2007,(2)。

  {11}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J )。北京规划建设,2002,(1)。

  {12}吴晓洁,等。征地主体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J )。中国土地科学,2005,(8):31.

  {13}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征地制度改革与农民土地权利(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14}钱忠好。土地征用:均衡与非均衡——对现行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经济分析(J )。管理世界,2004,(12):53.

  {15}白非。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2)。

  {16}朱启臻,窦敬丽。新农村建设与失地农民补偿(J )。中国土地,2006,(4):19.

  {17}梅士建。构建“三位一体”的失地农民利益保障体系(J )。农村经济,2007,(3):78.

  {18}程培先,刘海云、。关于土地征用问题的研究综述(J )。集团经济研究,2007,(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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