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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供热公司施工被指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判决无罪?

2020-01-18 A- A+

  农权法律网:现在请分析第三个标本案件,白英阻止供热公司施工被指控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最终判决无罪?

  (注:对于本案,王焕申律师为白英做无罪辩护,一审判决白英有罪,经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改判白英无罪)

  王焕申:本案与上述的龚茂等人阻止高速公路施工案类似,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基本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我就不谈了。白英为何无罪?重审判决书论述的还算清楚:

  “本院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但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白英、白红霞有纠集他人无理阻挠施工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三者缺一不可,就现有证据来看二被告人的行为仅为以菜地被毁为由对施工进行阻拦,这一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而“造成的严重损失”经交口县公安局委托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且交口县供热有限公司经我院依法通知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也当庭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该案的损失无法进行评议。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白英、白红霞系本案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也不能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本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 ······未完请点击>>>阅读全文<<<)

  

预测时用“法、理、力、心”四类尺度;辩护时用“法、理、力”三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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