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4〕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市国土房产局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相关审批材料,基本具备产权办理要件的,按已审批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二)1990年4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已建造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
(三)1990年4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前(《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生效前)建造的房屋,审批手续不完整的。
以上建造时间的认定,首先应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被征收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按当年地形图或航拍图等国土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为依据,结合被征收人提交《自建申请表》和《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未登记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调查。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拟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现场查看及调阅档案材料,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进行测绘、资料汇总,并提出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初步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
(二)认定和处理。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组织区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权属、建造年份、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处理,采取会审等集体讨论的形式,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三)送达和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由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四)异议。被征收人对认定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五)复核。区人民政府收到异议申请3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申请的被征收人,并由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改为营业性用房的,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被拆迁房屋实行适当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4〕255号)的规定再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对执行过程中难于把握确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产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