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 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本条充分体现了 “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 和 “ 尊重被监护人真 实意愿原则 ” ,是关于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 愿的前提下通过协商 一 致的方式确定监护人的规定。相较《民法通 则》而言,本条属新增规定,但并不是 一 项全新制度。《民法通则意 见》第15条已经规定: “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 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 《民法总则(草 案)》(征求意见稿)对此条的表述为: “ 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 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 三审稿表述为: “ 监护 人可以由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 愿。 ” 最终定稿中,增加了 “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 的限定。应当 说,本条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顺应现代监护制度发展 趋势、尊重人权保护理念的体现。 应当说,传统监护制度并不关注被监护人的意志,原则上是监护 人意思优先。现代未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侧重于强化对未成年人监护 的监督措施,以切实保障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世界性的成年监 护制度改革,目的在于追求 “ 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 ” “ 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 ” 和 “ 保障障碍者本人 ” 的基本理念。①具体而言,在涉及被 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事务安排时,应当充分考虑身心障碍者的残余能 力,最大限度地尊重其自我意愿;同时维护和尊重成年人在有辨识能 力时对其丧失心智之后所作的预设性安排,这是意思自治的充分体 现。②

  一 、关于尊重具有监护资格人的意思自治

  本条规定的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的主体,必须是有监护资格的 人,而监护资格的确定,应当依据本法第27条和第28条关于未成年 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范围的规定以及《民 法通则意见》第11条关于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其中对于未 成年人而言,法律明确规定其父母为监护人,因此在未成年人的父母 有监护能力时,不得与其他人签订监护协议,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 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法定监护人才可通过 协商确定监护人。而且,如果根据本法第27条和第28条确定的监护 人顺序,已由前 一 顺位具有监护资格人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后 一 顺位 即丧失协议权利。还需注意的是,经协商不得在具有监护资格之外的 人中确定监护人,且因最终确定的监护人是有关各方合意的结果, 一 旦确定即不得随意变更。 协议确定监护是约定监护的 一 种。当具有监护资格的多人因监护 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既可以通过本条进行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 《民法典》第31条由有权机关进行指定。而本条规定的由有监护权的 人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具有监护资格人意思自 治的尊重。通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加之通过有效 征求被监护人意见,最终确定监护人,将更有利于监护职责的顺利全 面履行,也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诚然,如果各方无法达成 一 致,则仍需通过有权机关指定监护人。

  ① 杨立新:《我国〈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之得失》,载《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7年第3期。

  ② 焦富民:《民法总则编纂视野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6期。

  二、关于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近代民法, “ 为了保护本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 大陆法系各国都对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采取了强制保护的措施,即 无论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行为能力残余程度是多少, 一 律将其分为两 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通过法院进行 司法拟制,宣告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宣 告后意味着其所为法律行为 一 概无效或者重大法律行为无效,然后对 其设立监护或保佐等以弥补其能力不足。 ” ①我国《民法总则》出台之 前,监护制度特别是成年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的选择和意愿未能给予 最大尊重和支持。《民法通则》以能否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为标准将 精神病人简单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 宣告制度完成对辨别能力有障碍的成年人行为能力的 “一 揽子 ” 限制 或剥夺,无法体现被监护人残存意思能力的差别,加之关于监护人非 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擅自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等规定,可以看出,原有 监护制度更加倾向于 “ 利益最大化原则 ” 。近年来,随着对个人人格 尊严的日益重视,意思能力欠缺者在法律能力行使程度上的差别以及 个体特殊需要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各国家和地区立法也在不断 反思接管式监护对被监护人意志的忽视问题,将监护功能定位向监督 和照顾过渡。如修改后的法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分为司法特殊保护、保 护意义的监护和保护意义的财产管理三个层级,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正 的成年监护制度也分为监护与辅助两个层级,修改后的日本成年人法 定监护制度分为监护、保佐和辅助三个层级,德国则废弃原来的 “ 监 护、辅助 ” 二元保护方式改采 “ 照管 ” 一 种类型,照管人被要求在不 违背被照管人利益情况下应尽量满足被监管人愿望。②本条规定,体 现了我国《民法典》对 “ 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 原则的肯 定。协议确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利益影响重大,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 人的意见,包括其优先选定权和排除权。如果被监护人具有 一 定的表 达能力,即应直接听取其意见。与此同时,也要善于排除干扰因素, 结合其主观意愿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发现和追寻其真实意愿。监护人的 最终确定也要综合被监护人客观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最大限度 保护其身心健康。

  ① 赵虎、张继承:《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

  ② 焦富民:《民法总则编纂视野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6期。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注意区分成年监护和未成年监护

  如前所述,未成年监护的目的在于以家庭为堡垒,以亲情血缘为 纽带,由父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对于未成年监护而言, 更侧重适用 “ 最大利益 ” 原则,特别是在父母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基 于父母为子女的自然血亲,立法更倾向于信任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更 强调父母的当然监护责任。因此,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时, 不得与其他人签订监护协议来约定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只有在父母 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法定监护人才可通过协商确定监 护人,此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 愿。而对于成年监护,则更加注重通过制度设计帮助成年被监护人最 大程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即需要更多体现成年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偏 好。对于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特别是其与日常生活相关 的行为,应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监护人不应干涉。在监护人协议确 定时,应当结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并综合考量成年被监护人平 时或原有的价值偏好,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明确和 “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 ” 的优先顺位

  “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 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但 一 定程度忽略了被监护人的能力差异、个人意愿和价 值偏好。 “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 ” 要求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 实意愿,由其根据剩余能力和自我意识自主作出选择。具体实践中, 可能出现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形。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特别是 成年监护制度仍以行为能力为判断标准,监护人被法定赋予全部或部 分代理权,因此被监护人的意愿是否得到最大限度尊重,要取决于能 否具备更详细的制度保障。因此,特别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应倾向 于对 “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 ” 的优先适用。

  三、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法律效力

  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后,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监护人应 该根据法律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代理被监护人 从事法律行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违反监 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根 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 责的,可以减轻其的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 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条亦应适用于经协商确定的监护人。


目录 下一篇: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