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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 赡养费 抚养费的父母 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继续履行义务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给付 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义务。 从法律关系上看,监护资格和抚养义务是区分的,二者是相对独 立的法律关系。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在监护资格被销 后,其直接后果是不再承担监护职责。具言之,即不能再作为监护人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 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教等。但是,撤销监护资格,并不免除父母、 子女、配偶等基于血缘等关系确立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法定义 务,独立于监护关系而存在,这些义务不因监护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从立法目的上看,《民法典》将保护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 利益作为重中之重予以规定,全面贯彻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设置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出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考虑,如果在撤销 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同时还免除了被监护人承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 费等应尽义务,实际上是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背离了保护被监护 人利益的立法初衷。父母、子女、配偶继续承担法定抚养义务,支付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相关费用,是维持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被监护人健康生活和正常发展的重要保障。实践中,被监护 人多无独立财产,其需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很大程 度上都有赖于此。同时,父母、子女、配偶继续履行抚养费、赡养 费、扶养费的负担义务,对于新指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义重 大。如果父母、子女、配偶不履行前述法定抚养义务,势必影响其他 具有监护资格人担任监护人的积极性,也会严重影响新的监护人正常 履行监护职责。 本条规定继承了《民法总则》第37条关于法定扶养义务不因监 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的规定。我国其他相关专门立法和司法解释也有 类似规定。例如,《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 被撤销监 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 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 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 用。 ”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第42条规定: “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 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继续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主体,仅限于父母、 子女、配偶,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主体

  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法定的抚养关系有以下几种: 一 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等有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 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二是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 务。需要扶养的 一 方,有要求另 一 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三是成年子女 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①其中,父母与子女,既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 子女,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 女。②在此类纠纷中,如果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不履行其依据法律 规定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则新选任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要求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承 担给付抚养费等义务。同时还要注意,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如 果存在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还要承担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 费用。二、注意与侵权责任中监护人责任区分

  本条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需承担法定抚养义务,那么 作为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 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实践中容易混淆。依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88条第1款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由于年龄和精神健 康等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或不能全部 理解其行为并预见行为后果,所以他们既易遭侵害,也容易侵害他 人。法律要求监护人承担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在保护被监护 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也避免被监护人从事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 损害。 一 旦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此 时侵权行为人与责任人分离,属于典型的替代责任。监护人责任属于 无过错责任,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并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③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因某种情事被撤销监护资 格,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再履行监护职责,此 时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当由指定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 其父母承担。 三、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在诉讼程序上,依据《民法通则意见》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 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适用民 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 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①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24、225页。

  ② 参见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7年版,第321页。

  ③ 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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