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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和不成就拟制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 与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没有对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作出 规定。《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 “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 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 为条件不成就。 ” 《民法总则》第159条与《合同法》该条款内容完全 一 样,只是将 “ 合同 ” 上升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总则编的内 容加以规定。在本次《民法典》编纂中,仍沿用了这 一 规定。

  二、 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和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拟制后果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对于民 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加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但自此之后, 一 方当事 人有可能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违背诚信原则,恶意地促成条件成 就或者阻止条件不成就。例如,在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 一 方当事人希望行为尽快生效,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促使条件成就,该条 件的成就并非顺其自然,而是 一 方恶意促成的结果。又如,在附解除 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 一 方当事人希望行为继续其效力,以不正当 手段阻止条件成就,该条件的不成就也是并非顺其自然,而是 一 方恶 意阻止的结果。为了维护合同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法律就有必要对 这种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成就的不正当行为予以规范。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也就是说,法律对当事人不正当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进行了拟 制,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本条的拟制,包含以下内容:第 一 , 从主观方面来看,当事人有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改变条件状态的故 意。这种故意表现在,附生效条件的,有促成条件成就的故意。附解 除条件的,有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 一 方当 事人故意实施了相应地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第 三,从对该行为的评价来看,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可谴责性。附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本来就具有或然性,当事人都应当顺其 自然,如果 一 方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没有 “ 顺其自然 ” ,则该 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律对其应当给予否定评价。前举案例中,如 果房东因为急于收回出租房屋的不正当目的,唆使承租人的单位领导 将承租人调到外地工作,房东的行为就具有不正当性、可谴责性。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关于拟制的效果。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 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 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里的 “ 视为 ” ,是 一 种法 律拟制,不容推翻。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时,只要当事人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就是确定的,不容 推翻的,即条件已成就。只要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 成就的,法律后果也是确定的,不容推翻的,条件不成就。有 一 种观 点认为,从本条的条文内容看,对条件拟制处理结果的规定比较绝对。 民法是意思自治的法律,即使当事人 一 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为条件拟制 行为,相对方的利益也未必受到损害。即使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相对方似亦有权自己选择是否接受条件拟制的后果。我们认为,该种 观点没有正确理解 “ 视为 ” 二字。如果 一 方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 或者阻止条件成就,另 一 方当事人没有诉诸法律,那当然不告不理。 但是, 一 旦没有恶意行为的 一 方起诉了,那对方以该不正当行为对原 告有利进行抗辩,其抗辩就不能得到支持。原因就在于, “ 视为 ” 是 一 种法律拟制,不允许举证推翻,其法律效果就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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