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 与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过,《民法通则 意见》第76条规定: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 效或者解除。 ” 《合同法》第46条规定: “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 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民法总则》第160条与前述两条规定 相比,所作实质性改变是,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不得附期限 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期限。《民法典》总则编沿用了这 一 规定, 仅在个别字词上作了修改,即将条文中的 “ 按照 ” 改为 “ 根据 ” 。

  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 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 事法律行为中设定 一 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 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 限,具有如下特征: 第 一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 一 种附款。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 组成部分,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 一 起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民事 法律行为的整体。期限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 一 样,都由当事人 自愿协商确定。 第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为内容的附款。对附期限的 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其生效或失效本身并不具有或然性,是将来 一 定能够发生的事实,所以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必然生效或者 终止。 第三,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如果民事法律行为 约定了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 制。有的期限直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有的期限则决定民 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

  三、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效力

  一 种分类是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 始期,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还未生 效,只有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者 终期,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民事 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以前,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而在期限到来 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 另 一 种分类是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所谓确定期限,是指作为 期限内容的事实到来时间能够准确地确定。如双方约定2020年9月 10交货,这种期限就属于确定期限。所谓不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 内容的事实到来时间不完全确定,但到来是必然的。如双方当事人在 2020年3月15日约定,卖方应当在中国的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3个 月内交货。中国的新冠肺炎疫情肯定会结束,但在订约时对何时结束 的时间不可能确定,所以这种情形属于不确定期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期限约定的效力,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时间上受到限制,即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 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与附生效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 样,在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没有 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只是没有要求对方 按约履行的权利。 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 样,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附期 限。但是,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这样的行为主 要包括身份上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期限,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履 行期限。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对已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义务所施加 的期限限制。此时,民事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只是由于履行期限尚未 届至,当事人所负义务没有强制履行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履行期限 届至前,义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权利人也不得要求义务人履行义 务。而对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在期限到来前,民事法 律行为并未生效,民事权利义务尚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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