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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共同代理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共同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对此并未规定, 《民法总则》根据审判实践经验以及各方意见对此作了规定,《民法 典》总则编对此予以沿用。对于本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 、共同代理概述

依代理权的行使是 一 人还是数人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分为单独代 理和共同代理。 “ 代理权共同属于二人以上之代理人,为共同代理。 ” ① 通常而言,共同代理是指两人以上的代理人就同 一 委托事项共同实施 代理行为的代理。共同代理的构成必须是数个代理人就同 一 委托事项 所进行的代理。 共同代理不同于学理上的集合代理,集合代理是指代理人有数 人,但被代理人分别授予各代理人独立的代理权,代理人可各自从事 单独代理行为的代理。也有观点认为,数个代理人同时为同 一 被代理 人利益而分别行使同 一 代理权的代理,各代理人均可单独实施代理行 为。②但从性质上讲,集合代理是数个独立的代理权的集合,而共同

①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7页。 ②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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