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集 > 专家文集 > 朱景文文集

在法理学争论的背后——什么是人民大学的特色(2)

2017-01-20朱景文 A- A+

   四、西方法理学——思想史、学派和问题

  人大西方法理学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思想史到学派和问题研究的发展过程,其中渗透着对西方法理学的述评和批判性的反思。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人大西方法理学在吕世伦教授和谷春德教授的带领下主要集中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二人主编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是国内最早出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材,对改革开放初期培养我国法学理论专业的教学和研究人才起到重要的作用。这种研究以历史顺序,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到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一直延续到当代,给人以完整的学说发展史的逻辑,对以后国内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材起了引领作用。[1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西方法理学研究的侧重点开始发生变化,从思想史研究转移到学派研究。吕世伦教授的《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是这一转向的标志,是国内第一部研究黑格尔法哲学的专著。我国著名哲学家贺麟先生充分肯定这一著作的意义,指出:“黑格尔首先是一位哲学家,而且始终是一位哲学家。他的《法哲学原理》完全是以他的思辨唯心主义或思辨辩证法的精神写成的,即使是在阐述一般法律问题时,也充满着晦涩的思辨议论,这就给一般法学史学者增加了研究的难度,而一般的哲学史学者也不太熟悉法学史。此故,《法哲学原理》研究的专著尚付阙如,是可以理解的。吕世伦同志的这部著作,融哲学与法学于一炉,可以说是填补了黑格尔研究的一个空白。”[2]以后,吕世伦教授的西方法理学研究大多集中在学派研究的领域,其他的人大学者也出版了不少西方法学流派研究的专著。[3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法理学研究的重心转向对包括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等对西方传统法学理论的批判研究,转向后现代法学。这次转向有着复杂的背景,一方面来源于西方研究本身,从二十世纪后半期开始在西方法理学内部出现了对主流理论的批判,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后现代理论;另一方面则来自中国学界自身,特别是对西方主流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反思。人大学者率先出版了研究批判法学和后现代法学的专著,组织了全国首次“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国际研讨会”。我们清醒地看到,虽然后现代法学在对资本主义社会和法律的认识上采取解构和批判的立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有某些共同之处,它对现代法治所提出的挑战,对现代法学的基本观念所发出的诘难,对于丰富和活跃我们的理论思维,使我们的思想不僵化,不故步自封,勇于探索,是十分有益的;但是在绝对性与相对性,普遍性与个别性、理性与非理性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又与马克思主义格格不入,不可能指望用它来指导当前中国的法制建设。[4

  五、法律与全球化——法律发展的全球视角

  法律与全球化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所提出的新的理论问题。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这一问题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人大的学者在国内最早提出这一问题,成立了国内第一家法律和全球化研究中心并举行法律和全球化为主题的国际学术会议。注重研究各个领域全球化的实践,关注实践背后的理论,反对把法律和全球化研究引入到玄而又玄的思辨,提倡跨学科研究是人大研究者的特色。

  在法律和全球化问题上,有的人持乐观主义的主张,认为所谓法律全球化就是用全球性的规则代替国家法律,因此全球化就是去国家化、非国家化;有人则持保守主义的立场,认为法律全球化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全球化就是美国化、西方化、殖民化,其目的在于把西方和美国的价值观念和规则推广到全球;有人反对法律全球化的提法,认为当代世界的发展趋势是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全球化只限于经济领域,在政治和文化思想领域根本不能提全球化。[5

  面对这些纷繁的主张,人大学者冷静思考,表现出了自己的理论立场,提出了有关法律和全球化的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意见:

  第一,全球化的不平衡性。全球化首先发生在贸易、投资领域,很快转入到金融监管、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信息透明度,又波及到跨国犯罪、反恐、反腐败、反人道主义犯罪、环境治理等一系列涉及到全球各个国家的问题。在全球治理的所有领域都无例外包括法律问题,这样就形成了与上述领域相适应的法律全球化。因此,所谓法律全球化只不过是其他领域全球化的制度化表现,没有其他领域的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无从谈起;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证,其他领域的全球化只是一句空话,或处在较低的水平。但全球化在各个领域的表现和发展程度是不一样的,即使在经济领域,涉及到跨境的贸易、投资和生产领域,全球化的趋势很明显,但是许多产品并不进入国际领域,受到全球规则的影响有限。在国际政治领域,反对霸权的多极化的趋势明显,但仍然可以在反恐、反人道主义犯罪、反腐败、人权、外交、战争等问题上产生共同的规则。文化的多样性与某种文化的全球流行也是同时存在的。[6

  第二,法律全球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内法的国际化,另一种是国际法的国内化。国际法的国内化,是一种较强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即有关国家具有统一的规则,它凌驾于主权国家的法律之上,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必须根据它的标准加以调整;而国内法的国际化,则是一种较弱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并不一定有统一的国际规则的出现,只不过表现为一种世界性的法律潮流,而这种潮流的源泉则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7

  第三,全球化是非国家化、去国家化的说法,是对全球化的偏面理解。全球化的趋势只是表明人类活动的空间领域的扩大,并没有也不可能代替主权国家,大量的人类活动仍然是在国家、本土的领域内。国家在全球治理中担当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可替代的角色。尽管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日益加强,在某些领域甚至对国家主权起到制约的作用。但是,国家仍然是全球治理的各个层次中最为重要的角色。[8

  第四,全球化研究要求我们从全球的视角而不是单个国家的视角看待不同国家的法律发展。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群体对全球化、特别是对制定全球性的规则有很不相同的态度。当代的全球化不能再重复古代和近代依靠军事征服、强权政治解决问题。全球的问题,不是把一部分国家的意见强加给另一部分国家,不能只考虑一个国家或一部分国家的利益,而是需要考虑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互相沟通,互相谅解,达到双赢、多赢,尤其是在制定全球性的规则方面。[9

  六、法律发展的中国经验——从西方到中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经历了曲折的道路,经历了一个学习西方的法学理论,通过中国的实践证实或证伪西方理论,到扬弃西方理论、创造中国理论的过程。比如,法的概念历来是西方自然法学、社会法学、规范法学和中国古代儒家与法家争论不休的问题,往往各执一端。孙国华教授晚年仍然充满创造力,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著名论断,以简单、明确和通俗的语言做出了马克思主义的解释。[10]吕世伦教授不辍笔耕,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西方不同法学流派研究的基础上,主持完成了《法美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把法的真善美的研究熔为一炉,实现学术的升华[11]。中青年一代学者开辟新的领域,在法社会学[12]、比较法总论[13]、法律解释学[14]、立法学[15]、司法制度研究[16]、法经济学[17]等领域也实现了类似的转变。谈到从西方理论向中国理论的转型,张志铭教授指出:我们这些年讲法治,讲的是“现代法治”,是现代法治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我们已经对“现代的”一词习以为常、运用自如,但是思考一下就会发现,我们所追求和强调的现代性,更多的是一种普适性,这种普适性,忽视或无视特殊性,就内涵而言,我们所说的“现代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的、域外的,甚至是英美的。这就缺少了对中国社会状况的联系和关照。[18

  从中国法治发展的经验出发,总结中国法治道路的特点,一直是人大法理学者关注的重点。上世纪90年代,人大学者就提出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关系到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的选择,把美国的以司法为中心的“大司法设计”和日本的限制司法规模的“小司法设计”作为参照物,研究中国解决纠纷的特色。[19]近年来随着对中国模式的探讨,充分利用我国司法、调解、行政等方面的数据,发掘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特点。[20]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人大学者对中国法律发展经验的探索不是局限在理论层面,而是非常注重实证研究,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近年人大学者主持完成了一系列体现实证研究特点的研究报告,[21]对于促进我国法律发展领域的实证研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对于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法治的形象也具有积极意义。在《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出版后,美国发行量很广的《商业周刊》发表署名文章指出:长期以来在西方有五种有关中国法律制度的荒诞说法,即中国没有法律,律师很少而且受教育程度低,法官很少而且受教育程度低,通过的法律是无意义的,因为中国人很少打官司,中国的法令故意含混其词,没有注解或判例法的解释指引。《中国法律发展报告》用数据推翻了这些偏见。[22

  对当代中国立法的研究一直是人大学者关注的焦点,其中对法律体系的研究又占有重要地位。孙国华教授从基本概念上区分法律体系和法律文件体系,从上世纪80年代初编写统编教材以来一以贯之,直到今天中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时,仍然是很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23]朱景文教授把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结构的变化归结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实体法的程序化和程序法的实体化,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等一系列趋势,它们符合世界许多国家法律体系发展的方向,但是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这些转变具有中国自己的特殊性。[24]张志铭教授独树一帜,提出中国法律体系建构的技术特点及缺憾,即理性主义的建构,但忽略了法律秩序的自然生成;国家主义色彩,但却对社会自治、国家认可缺乏足够的认识;立法中心-行政辅助的运作模式,但却对司法对立法的意义没有足够的重视;简约主义的风格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但却会掩盖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25]朱力宇教授对立法听证效果研究,结合立法实践,指出立法听证效果的评估是关系到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的重要问题。利用社会学中的数据测量与建立模型的方法来对立法听证的效果进行评估既具有复杂性也具有可行性。立法听证程序机制转换为由可测量数据和变量等因素组成的模型从而使立法听证效果的数量化评估具有可行性。[26

  范愉教授多年来致力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一方面立足中国,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挖掘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探讨马锡五的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结合中国改革的实践,深入研究各种解决纠纷机制,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刑事和解、仲裁、小额诉讼、集团诉讼、小区物业、消费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等等,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另一方面放眼世界,研究上世纪中叶以来在美国和西方国家所兴起的ADR运动,研究它们从片面强调司法的作用到发展ADR的经验和教训,也受到了国际同行的关注;在此基础上思考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治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联系。[27]由于范愉教授和其他同仁的努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已经由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的一个很不起眼的、“不入流”的领域,逐步转入为法学研究,特别是中国特色法学研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人民大学法学院已经成为全国ADR研究的中心,并于2010年正式成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把国际趋势和中国经验相结合,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行跨学科研究,是该中心的研究宗旨。

  注释:

  [1] 人民大学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著作包括吕世伦、谷春德:《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004,2007年版。谷春德、史彤彪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贺麟:《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序,载吕世伦:《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人大学者有关西方法学流派研究的专著还包括: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下),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年版;以及吕世伦所主编的包括《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等23个法学流派和思潮在内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王振东:《自由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韦伯:社会法学的大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曹磊:《德国古典哲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年版。杨晓青:《社会民主主义法学思想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余履雪:《德国历史法学派:方法与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

  [4] 人大学者关于后现代法学的专著,参见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有关后现代法学的论文参见吕世伦、孙文凯:《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述论》,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美国种族批判法学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吕世伦、周世忠:《后现代法学思潮的缺陷与现代法学的价值合理性》,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孙国华,冯玉军:《后现代法学理论述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等。

  [5] 参见冯玉军:《法律与全球化一般理论述评》,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6] 参见朱景文:《关于法律和全球化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3期。

  [7] 参见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第三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 参见朱景文:《全球化与法治国家的历史演进》,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

  [9] 参见朱景文:《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 参见孙国华、黄金荣:《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载《法学家》1996年第1期。孙国华、许旭:《再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

  [11] 参见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 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法社会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08年版;《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法社会学专题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 参见朱景文:《比较法导论》,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比较法总论》,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08年版;《比较法学专题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 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 参见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006,2009年版。

  [16] 参见范愉:《司法制度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7] 参见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法律与经济推理:寻找中国问题的解决》,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8] 参见张志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

  [19] 参见孙国华、朱景文:《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的选择》,载《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1期。

  [20] 参见朱景文:《中国诉讼分流的数据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探索——以纠纷解决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为视角》,载潘维主编:《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的60年》,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0-411页。

  [21] 这些报告包括朱景文主编的《中国社会发展报告》的法制部分,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9年提交给亚洲开发银行的《中国法律培训制度化报告》。张志铭等:《世界城市法治化治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2] 参见Steven Dickinson, Debunking Myths about China's Legal System, http://www.businessweek.com/globalbiz/content/nov2007/gb20071129_851610.htm?chan=top+news_top+news+index_global+business, last date of visiting: 2010-05-11。译文载《参考消息》2007年12月3日第8版。

  [23] 参见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69页。

  [24] 参见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22页。

  [25] 参见张志铭:《转型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26] 参见朱力宇、孙晓东:《立法听证效果评估研究》,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

  [27] 范愉教授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包括:《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历史命运》,载《清华法律评论》1999年第4期;《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等。

  出处:《法学家》2010年第4期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