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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血衣喊冤

杜培武案刑讯逼供


  1998年10月12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杜培武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书称: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 湘与张晓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 许,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湘、张哓波相约见面后,杜培武骗得张晓波随身携带 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张晓波、王湘枪杀于张晓波从路南(现为 石林彝族自治县)驾驶到昆明的云O.A0455昌河微型车中排座位上。作案后, 杜培武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园通北路四十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 上,并将作案时使用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以 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杜培 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 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 卷。1998年12月17 H,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令人关注的是, 公诉方不仅提供了侦査机关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而且指派了 11 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指控杜培武曾驾驶过那辆出事的微型面 包车并且开过枪。杜培武的辩护律师为他作无罪辩护,两位律师提出了以下辩 护意见: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首先,律 师认为杜培武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是真实的客观存在。据此,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 条:"……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釆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 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 院确认杜培武所作的供述无效。其次,律师指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 “现场照片”仅仅记载该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刹 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如此一来,由警犬 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 味鉴定,并且结果是“警犬反应一致”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一这“刹车踏 板”及“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怎么来的?再次,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出示 的杜培武有罪供述笔录只是多达几十次供述中的三四次,是否在其他笔录中杜 培武也是作有罪供述?为什么不全部出示?这些有罪供述是在7月5日至7月

  10日这一时段作出的,在长达8个月的关押时间里,只有在这一期间作了有 罪供述,故杜培武在此期间到底是处于何种精神状态?是否有刑讯逼供、引诱、 威胁等情况存在?不能不让人质疑。在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表述同一犯罪事 实竟然互相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杀 人的地点均不一致,这样的供述岂能釆信?最后,公诉机关出示的能证明杜培 武犯罪的鉴定结论,如泥土、射击残留物、气味的鉴定不仅均存在着取材时间、 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而且与勘验报告等所描述的情况也不相符,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在本案 的勘验、鉴定中,没有见到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 定结论的说明,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在这些方面, 律师通过一些人证证实杜培武与王湘关系尚好,并不知道“二王”之间有何关 系,认为杜培武“预谋杀人”的可能性极小,因而认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缺 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杜培武 没有作案时间。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案发地点,指控杜培武在车内杀人不成 立。即使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王湘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 市公安局两条警犬一条肯定一条否定的鉴定结论,无法说明杜培武是否到过车 上。杀人凶器——张晓波的手枪至今去向不明。这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杜培武 不如实交待,二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枪的去向。公诉机关既然当庭说杜培武过 去的交待是老实的,那么就只有后一种可能:杜培武没有作案,因而不知枪的 去向。

  杜培武在法庭上翻供,不承认杀过人,称所做的供述都是在刑讯逼供情况 下迫不得已做出的。他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 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 没有拍过照片。面对眼前的窘境,公诉人感到需要休庭补充取证,于是一审的 第一次庭审宣布休庭。

  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二次开庭。经过一个月的准备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份《补充现场勘验笔录》,“补足” 了原来没有的“刹车踏板”和“油 门踏板”的泥土记录。这次开庭,律师又针对公诉人"拾遗补缺”般的补充及 说明为杜培武作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明确指出,“控方所进行的补充和说明, 不仅没有说明其取证的合法,反而更进一步证明了取证违法的事实存在,其所 举证据系违法所得,依法不能釆信,而且应依法追究违法取证的法律责任。”

  针对刑讯逼供问题,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 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 刑讯逼供的证据!”为了在庭审时引起法官的注意,杜培武悄悄地将他在遭受 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一套衣服藏在腰部,利用冬季穿衣较多的有利条件,外罩 一件风衣将这一有力证据带进法庭,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 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 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 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 “你说 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来源: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

主编/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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