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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党组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一九六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央

  一九五八年以来,国家财政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大跃进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作了许多改进。主要的改进是∶根据国家财政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扩大了省、市、自治区的财政管理权限;实行了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推行了基本建设投资包干制度;改进了税收管理体制;对其他一些有关的规章制度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同时,大跃进以来,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加强了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开展了群众性的理财运动。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工作的这些改进,支援了生产建设大跃进,对于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总的说来,三年来财政部门在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了党的社会主义总路线,工作中的成绩是主要的、基本的。 但是,目前在财政管理和财政体制方面,相当突出地存在着财政纪律松弛、财政管理偏松、资金使用分散和财权分散等现象。这虽然是局部的问题,但是,必须引起注意,及时加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有些地区和单位乱拉乱挤国家资金,财政纪律松弛。有些地区和单位任意占用国家收入,化大公为小公。有的是把应该上交国家的企业利润收入,转作本地区、本部门的收入,有的是把企业进行综合利用、生产尖端产品和卫星厂的收入扣留下来,不上交国家。税收中应交不交和擅自挪用和欠税漏税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在企业成本管理方面,有些企业把应该在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行政管理费中开支的费用和应该在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挤入了生产成本,打乱了成本管理,妨碍了经济核算。在企业的资金管理方面,企业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按照规定应当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但是有的企业把流动资金抽去搞计划外的基本建设或者挪作别的用途,当流动资金不足的时候,又向国家要钱。还有的地区和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抽调了中央直属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物资和资金。也有的单位,以"协作"、"借用"为名,挪用商业部门和生产企业的资金、商品和物资。一个时期以来,不少财政部门放松了管理和监督,没有坚持执行制度,同乱拉乱挤国家资金的现象进行严肃的斗争。由于财政制度执行不严,财政纪律松弛,在某些部门和单位中已经产生了相当严重的混乱现象,并且给铺张浪费和贪污行为开了方便之门。

  (二)上述乱拉乱挤国家资金的现象,必然造成资金使用上的分散。有的地区和单位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把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转为自己的收入,安排了计划外的开支;或者把国家已经指定用途的资金,挪作别的开支。这样就分散了国家预算资金,影响了国家资金的计划使用。资金使用上的分散现象,还表现在预算外资金范围偏宽,数额偏大。预算外资金的总数,一九五二年是十三亿元,一九五七年为四十七亿元,一九五八年增为九十六亿元,一九六○年预计要增加到一百三十亿元。预算外资金大部分都是有规定用项的,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用这笔钱因地因时制宜解决了许多问题,对促进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预算外资金增长得很快,数额很大,再加上管理偏松,有些单位用来自行安排了计划外的基本建设,或者乱搞其他非生产性的开支。国家资金使用上的分散,不但不利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冲击了国家计划,冲击了市场供应,而且在有的单位里已经造成了严重的铺张浪费现象。

  (三)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主要是财权分散,专、县、公社和企业的财权过大。对专、县和公社下放的权限,现在看来,下放得多了一些,需要适当收回一部分。另外,现在各大区已经成立了中央局,有必要建立大区的财政,这也需要对财政管理体制作一些新的补充。 在上述问题中,有些问题的产生,是同财政部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分不开的。最近一个时期,不少财政部门放松了财政管理,有些合理的规章制度没有坚持执行,工作不够扎实,有浮夸作风。有些财政干部在工作中往往不坚持原则,不坚持制度,发现了问题,既不向上反映,又不坚持原则斗争,有的甚至自己也违法乱纪。这些缺点和错误,必须引为教训,深入检查,坚决纠正。 上述缺点和错误的产生,从思想上来检查,主要是因为财政部门对于毛主席和中央关于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对于以农业为基础、全国一盘棋、高速度按比例等许多指示,领会不深,贯彻不力。对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也体会得不够全面。过去财政工作注意了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鼓足干劲,增加收入,促进生产,节约支出,这些都是对的,是完全必要的,今后必须继续坚持下去。但是由于财政干部思想上有片面性,再加上"五风"不正,因而放松了收支管理和财政监督,没有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同各种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现象作斗争。今后对财政干部以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深入学习党的政策,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勤俭建国的方针和目前"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计划原则,我们认为,财政工作必须在党的绝对领导下,继续坚持政治挂帅,依靠广大群众,加强财政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政纪律;对于那些本来是合理的制度而没有贯彻执行的,必须重申制度,坚持制度;对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某些需要改进的部分,必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以修订和补充。本着这个精神,现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改进预算管理体制,适当紧缩预算外资金,加强预算管理。

  (一)国家财权应当基本上集中在中央、大区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大区是一级财政,大区的财权有∶一、对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指标的分配调剂权;二、对所属省、市、自治区财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三、从国家总预备费用中分出一部分给大区直接掌握使用。 对各省、市、自治区财政,继续实行"收支下放、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 专、县(市)、公社的财权,应当适当缩小,但是,仍然给予必要的机动,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专、县(市)以下的基建投资、国家支援人民公社的投资、特大灾害的救济费等。今后由省、市、自治区专案拨款解决。省、自治区所辖大市的财权,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对于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应当在国家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经济建设计划的安排,适当照顾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支出指标和预备费额度等方面,也要根据情况,适当给予照顾。

  (二)国家财政预算,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上下一本账,坚持"全国一盘棋"。各级财政预算的安排,必须根据既积极又落实的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一律不准打赤字预算。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事业费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和核定的预算进行拨款。凡是未经国家计划部门批准,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不得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当年的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以及地方财政的上年结余资金,都不得用于提高工资、增加人员编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纳人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并目要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

  (三)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管"的办法进行整顿,即∶有的纳入预算,有的减少数额,都要加强管理。应当纳入预算的有;商业部门的饮食和服务企业的收入;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收入;用预算外资金兴办的企业的收入。减少提取比例的有∶企业利润留成减掉一半左右(不是平均地减,各地区,各部门不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措施主要是∶控制预算外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不经中央批准,不许增加项目,提高比例,不准化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应当在预算外开支的不准挤入预算内。谁的资金归谁用,不准乱拉乱扯。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且做到年初有计划,执行有检查,年终有报告。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要纳入国家计划。

  (四)加强财政监督,严格财政纪律。一切机关、厂矿、企业、事业、部队、团体,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遵守国家财政纪律。凡是没有计划、没有预算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开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款。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必须按时地足额地上交,不得拖欠、扣留或者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定员定额制度,不得自行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开支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加强财政监督,同一切不遵守国家财政制度、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行为和铺张浪费、贪污盗窃行为作斗争。财政干部首先自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财政纪律。

  第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重申企业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一)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只能用于"四项"费用(即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资产购置费、劳动安全保护费,下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综合利用以及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福利开支,不得用来搞计划外的基本建设,不得挪作行政开支。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留成资金,不得超过企业留成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并且只能用于企业之间的调剂,不得用作其他开支。基层企业使用的留成资金,必须纳入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各主管部门对于本部门和所属企业使用的留成资金,必须编入本部门的财务收支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属于大修理基金、利润留成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以及行政、事业经费中的开支,严禁挤入企业的成本。企业的行政管理费开支,必须按照当地行政机关的开支标准执行,企业不得另定较高的开支标准。

  (三)严格划清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界限,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严禁互相挪用。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和商品流转的需要,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及其他财政性开支。

  (四)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准违反国家的规定,挪用国家的资金和物资,挪用国营企业的产品和原材料,乱拉乱扯银行的信贷资金。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准以“协作”或“借用”为名,挪用商业部门的商品。 企业的产品、在制品、原材料的盘亏和损失,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处理。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外调、报废和变卖,除了根据规定企业有权自行处理的以外,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五)停止预付和赊销。在企业单位之间以及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人民公社)之间,不得以物易物,非经中央批准,不准预付货款,不准赊销商品,不准支付农副产品预购定金。

  第三,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加强拨款监督工作。

  (一)凡是经过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不论是用预算内资金或者预算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都必须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行拨款监督。

  (二)基本建设单位的投资包干竣工结余资金,仍然留归包干单位使用。将这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新增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国家计划部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计划。如果计划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把多余的结余资金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基本建设单位的应完未完工程,经过国家计划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继续施工的,必须纳入下年度的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国家预算,统一平衡。

  第四,改进税收管理体制,加强税收管理工作。

  (一)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盐税税额的调整,应当报经中央批准。凡属工商统一税纳税环节的变动,凡是牵涉一个大区内两个省、市、自治区以上的应当报经中央局批准;牵涉两个大区的,应当报经中央批准。

  (二)凡属开征地区性的税收,地方各税税目税率的变动,以及在中央规定的所得税的税率范围内确定具体税率,必须报经中央局批准。

  (三)凡属工商统一税中有关新试制的产品、以代用品作原料生产的产品,或者由于灾情等原因,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由省、市、自治区批准。地方各税的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对小商小贩加征所得税的比例和起征点的确定,也由省、市、自治区批准。

  第五,改进城乡人民公社的财政管理体制,划清国家财政收支同公社财务收支的界限。

  (一)国家对城乡人民公社中属于国家的财政收支部分,实行“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使用,结余归社”的办法,对收入和支出分别进行管理。城乡人民公社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交纳税款。下放给城乡人民公社管理的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规定提取企业留成资金外,应当全部上交国家预算。国家财政部门组织收入,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严禁超越政策规定的界限,增加城乡人民公社的负担。

  (二)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投资、农村救济款和优抚费,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别的用途(其中救济费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可以用于以工代赈)。支援公社的投资,除省、市、自治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留出必要的机动数额外,专、县(市)不得扣留;应当拨给生产队的,公社也不得扣留。

  (三)国营企业和城乡人民公社交换固定资产、原材料和产品,必须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不得无偿调拨。 为了贯彻执行以上规定,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政治挂帅,走群众路线。财政部门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开展群众性的理财运动,依靠群众,加强管理。只有把群众深入发动起来,参与管理和监督,才能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制度的积极作用。 以上意见是根据目前加强财政管理的需要,本着先严后宽的精神提出的。其中大部分属干重申制度的性质。只有一小部分是对现行财政体制的修订和补充。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某些统得过严过死的现象。但是目前首要的问题是要管起来,将来执行中有问题还可以适当修改。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中央指示。

  财政部党组

  一九六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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