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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三号主席令公布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节录)

  第 一 百 一 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 坏工厂、矿场、油田、洪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 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一 百 一 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 一 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一 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 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一 百五十 一 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 一 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 ,扰 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违法所得 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 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 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 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 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 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 一 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 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 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 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 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 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第四百 一 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 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 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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