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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建项目的处理办法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一 九六 一 年停建的大中型项目为五百二十七项,停建的 小型项目上万项,比过去任何 一 年都多。为了贯彻执行缩短基 本建设战线、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停建项目的人员、 设备和材料,必须有计划地使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和其 他急需的方面。今年停建的项目既多,情况又复杂,为了尽量 减少损失,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必须从实际出发,逐项审 查,妥善处理。

  ( 一 )对停建项目(包括大型企业中停建的单项工程,下 同)的处理,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集中使用人力、 物力、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分为长期停建和短期停建两类∶ 长期停建的项目,是指当前生产上不十分急需的,或是 原料、材料、交通运输等条件在最近两三年内不能解决的,, 或是地区布局上不合理的项目。长期停建的项目或单项工 程,已有的生产准备人员、设备、材料等应当尽量调出来, 以免长期积压。 短期停建的项目,是指生产上急需和原料、材料、交通运 输等条件基本上已经具备,只是由于今年受人力、物力、财力 的限制而不能继续施工的项目。短期停建的项目 . 牛产准备人 员、材料和通用设备,应当积极调剂使用;并将尚未完成的工 程维护好。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单项工程,哪些应当长期停建, 哪些应当短期停建,中央项目由各部审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地方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审定,报中央局、国家计委和主 管部备案。

  (二)停建项目需要精简的生产准备人员(包括筹建人 员、管理人员和培训的工人),首先用于充实本行业现有生产 企业的生产人员或调给新建企业使用;多余的人员,应当有选 择的送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停建项目多余的工程技术人员和 技术工人,应当根据其技术专长,尽先安排在同类性质的企业 使用,以便保存和培养技术力量。停建项目已做了 一 部分工程 和到了 一 部分设备的,可以适当保留少数人员担负工程维护工 作和设备保管工作;所留人员必须符合精简的原则。

  (三)停建项目结存的材料,属于中央项目的,由各主 管部在本行业内调剂使用;中央项目在边远地区。材料长途调 运不合理的,经主管部同意,可以同当地其他行业的项目进行 调剂或折价交地方使用。属于地方停建项目结存的材料,由各 省、市、自治区统 一 调剂使用。 停建项目结存的设备, 一 律按中央四月三十日批转国家计 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党组《关于迅速清理和调剂使用停建、 缓建项目结存的设备、材料的报告》进行处理。

  (四)停建项目多余或暂时不用的土地,应当根据长期停 建和短期停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原则上应当迅速交回 人民公社耕种。

  (五)停建项目的生产准备人员的工资和工程维护费, 首先用本单位结存材料、设备的变价款抵充;本单位解决不了 的,由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动员内部资源解决。个别部门 或省、市、自治区动员内部资源解决不了的,其不足部分由 国家预算另行拨款;中央项目由主管部逐项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地方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厅(局)、计委(建 委)、财政厅(局)逐项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国家计委、 财政部审查批准。批准的拨款数,分别交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统 一 掌握,包干使用。 工程维护是指未完成的工程在停建后进行适当的维护或者 把工程做到 一 定部位,以免遭受损失,但不能借工程维护的名 义增加新的工作量。

  (六) 一 九六O年年底各建设单位结存的材料、设备价值 七十七亿元,这是很大的 一 笔内部资源。各部和各省、市、自 治区 一 九六 一 年为以后年度储备材料、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原 则上即由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动员上述内部资源解决。

  (七)各省、市、自治区停建的小型项目,大部分是省辖 市、专、县掌握的,数量很大,情况复杂,应当由各省、市、 自治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自定办法进行处理。

  (八)在停建的大中小型项目中,有 一 部分重要的单项 工程和小型项目(包括职工宿舍、学校校舍在内),工程已接 近收尾,材料、设备已经齐全,生产所需原料、材料、运输等 已经解决,只需少量投资,工程即可建成,生产当前急需的产 品。凡合乎这类情况的,中央项目应经国家计委审查批准,地 方项目应经中央局审查批准,动用机动投资把生产上急需的部 分建成。对于这类项目的审批,应当严格掌握,防止拉长基本 建设战线,以免影响国家计划内项目的建设。

  (九)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 一 九六O年使用自筹 资金建设的项目,生产准备人员的工资、工程维护费应当用 一 九六 一 年的自筹资金解决,国家预算不另拨款。

  (十) 一 九六 一 年第 一 季度施工而在年度计划中停建的项 目,已使用的投资,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动员内部资 源解决。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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