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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 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987年9月5日 法研发□198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 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1987年9月5日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 、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 林木罪)的问题

  ( 一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 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 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 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 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 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 木罪。 (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 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 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 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 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 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 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 情节严重 " 的问题 " 情节严重 " 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 较大是 " 情节严重 " 的重要内容。 " 数量较大 " 的起点,在林区盗伐 一 般 可掌握在2立方米 一 5立方米或幼树100 - 250株;滥伐 一 般可掌握在 10 立方米 一 20 立方米或幼树 500 — 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 一 般可掌 握在1立方米 一 2.5立方米或幼树50 — 125株;滥伐 一 般可掌握在5 立方米 一 10 立方米或幼树250 — 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林木数量, 一 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 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 一 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 标准的问题 " 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额巨大的 " ,应依照刑法第 一 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 " 盗伐林木据为已有 " ,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 木 " 数额巨大 " 的起点, 一 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 立方米 一 30立方米或 幼树1000 - 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 立方米 一 20立方米或幼树 500 一 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 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 50 立方来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 一 般可视 为 " 数额特别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是 " 情节特别严重 " 的 一 项主要 内容。

  四、以上 " 数量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起点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 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 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 一 )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 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三) 一 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 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 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 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 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

  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 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 " 数额巨大 " 或 " 情节特别严重 " 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 " 数额巨大 " ,滥伐林木 情节特 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 一 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 并罚。 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 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 管理的林木, " 数额巨大 " 、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 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 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 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

  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 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 一 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 第 一 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 一 )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 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 一 百二十五条或者 第 一 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 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 盗窃罪

  (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 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一 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 的,分别依照刑法第 一 百 一 十七条或 一 百 一 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 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 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 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

  十 一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 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 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

  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 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 一 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 本解释的规定办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 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 的,依照刑法第 一 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 一 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 百 一 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 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第 一 百 一 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 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 一 百二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 一 百二十五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 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一 百二十八条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林木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第 一 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 一 百四十三条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 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 一 百五十 一 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 一 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 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 一 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 一 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第 一 条∶( 一 )对刑法第 一 百 一 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 暴利罪 . …… - 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 款规定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第 一 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 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 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 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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