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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正草案)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 一 九六 一 年六月十五日)

  第 一 章 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 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 一 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 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 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 一 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 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 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 一 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 级。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 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基 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 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 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 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 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生产 队,可以只设 一 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 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 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 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特别是生产大队的 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 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 一 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 生产大队的规模, 一 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 作社。但是,也不要强求 一 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 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 决定。

  第二章 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

  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 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 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 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 一 级的任期两年, 生产大队的和生产队的任期 一 年。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 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 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 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 开会。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的 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生产队的社 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 一 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 一 次。生产大 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 一 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 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 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 公社管理委员会

  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 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 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 政府的职权。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 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 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 在领导生产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对 生产大队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 一 )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 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 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 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 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 经营管理。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 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 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 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接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 作。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 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适时地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 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生产大队实现生产计划。供 应这些生产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这些生产资 料,应该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硬性摊派。凡是 硬性摊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十 一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 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 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 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农业生 产的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兴办这些基本 建设,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人的增加,不 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 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 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全公社范围的或者 几个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 办社办企业。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的以外,可以由 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 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 适当结合。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 收购。 一 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公社和大队的投 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 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社办企业和 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的非农业劳动力。占用生产大队 的劳动力, 一 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 有的地方可以少 一 点,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 一 点。 一 切社办企业,都应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生产 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凡是社、队共同举办和公社联合举办的企业,都必须签 订合同,保障双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共负 盈亏。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促进农村手工业生产的迅速 发展。 农村手工业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社、队直接经营的手工业 企业,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组,还有进行独立劳动 的个体手工业。社、队经营的手工业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农村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都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手工业县联社的双重领导。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于技术熟 练的手工业劳动者,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 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 一 样;并且在口粮供应上给以适当 的照顾。

  十四、公社公共积累的来源,是社有企业的利润和从生产 大队提取的公积金。 公社的公共积累,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举办集体福利事 业以外,应该拿出 一 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 产队。 为了巩固大队所有制和发展大队经济,在今后几年内, 公社 一 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如果要提, 提取的比例, 一 般地不能超过生产大队当年公积金的百分之 二十,并且要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勤俭办 社的原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一 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 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开 支。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领导和监督各生产大队的财务工 作。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 .工作,接受县的财政部门的领导和 监督。

  第四章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

  十六、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联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统 一 管理各生产 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 一 定的自主权。 它在全大队范围内统 一 分配归大队所有的产品和收入,又承认 各生产队在产品留量和收人水平上的差别。

  十七、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 生产队使用。 生产大队对于全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 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生产队,不许随意抽调。 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可以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 队使用;也可以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有些归生产大队所有, 有些归生产队所有。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大队、生产队 同社员群众。在有利于保护和繁殖牲畜、有利于保管和维修农 具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兼顾大队和各生产队发展农业、 畜牧业和副业生产的需要,民主讨论决定。决定以后。登记造 册,不再变动。 固定给生产队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和农具,如果在特 殊情况下,必须调用或者在生产队之间组织协作的时候, 一 定 要不妨碍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实行变工换 工,严格遵守互利等价的原则。

  十八、生产大队的生产计划,应该建立在各生产队生产计 划的基础上。生产大队根据国家计划任务和各生产队的实际情 况,对各生产队提出初步要求;然后,由各生产队发动社员充 分讨论,拟定本队的生产计划;然后,由大队把各生产队的生 产计划和大队企业的生产计划,加以综合,经过必要的协商调 整,订出全大队的生产计划。 生产大队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对于农业生产的各个方 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生产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十九、生产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的义务。国家在 规定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要保证他们多产多留。 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定下来。在目前情况下, 可以 一 年 一 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或者三年 一 定。 粮食征购任务定下来以后,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 减购。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按人口平均提供 商品粮较多的生产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对于从事经济作 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大队,在他们 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应该在粮食定销中给以照顾。他们 的口粮标准, 一 般地应该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二十、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 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 一 奖制。可以 一 年 一 包,有条件的地方 也可以两年、三年 一 包。包产指标 一 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 一 定要落实, 一 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 超。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对于超产粮食的 生产队,可以把 一 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超产的粮食,奖给他 们。对于超产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队,也可以适当地 提高这些产品的留量。 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劳动不积极,没 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该少得少分。 为了避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生产大队对于原来收 入水平较高、现在由于统 一 分配收入减少的生产队,可以从包 产、包工、奖励或者发展副业等方面,加以照顾,使他们的收 入也有增加。

  二十 一 、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山林和生产大队新植的林木, 一 般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国有山林和公社所有的 山林,如果国家和公社不便于经营,也可以划给大队所有。大 队可以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村旁的林木,分别划给生 产队和社员所有。 生产大队应该把大部分山林,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使山 林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少数不便于生产队经营的,可 以由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该根据山林资源条件、国家采伐计划 和本大队的需要,同时,也根据负责经营的生产队的需要,确 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在计划之 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制止。

  二十二、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计划,经 常督促检查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帮助生产队及时总结生产经 验、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超额完成包产计 划。对于生产困难较多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应该更多地给以 帮助。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推行先进经验和增产措施,在 推行的时候,必须同生产队的干部和社员充分商量,由他们根 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不能强迫他们接受。

  二十三、生产大队为了发展多种经营,适应各生产队发展 生产的需要、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可以经营 一 定数 量的大队企业。大队企业应该遵守农闲多办、农忙少办或者不 办的原则。在农忙的时候,要尽可能使劳动力回到生产队,参 加农业生产。 生产大队兴办的企业和事业,从生产队占用的劳动力, 一 般地不能超过生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五,有的地方可以少 一 点,有的地方可以多 一 点。 二十四、各生产队按照包产计划上交大队的产品和收入, 生产大队直接经营所得的产品和收人,都由生产大队在全大 队范围内统 一 分配。生产大队在收益分配中、必须实行少扣多 分,使杜员增加收人。 生产大队必须努力降低生产成本,节约劳动时间,提高 劳动效率,反对铺张浪费和滥用劳动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 支,减少非生产人员,控制公共积累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从 各方面来提高劳动工分的分值。在生产队完成三包任务的前提 下,要保证分配计划兑现。

  二十五、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在目前时期, 一 般地 应该控制在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少数经济作 物区、城市郊区等收入水平高的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可以 多些。 生产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应该从公积 金内开支。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要分开计算。对于每 一 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经过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 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 一 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 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这种基本建设工., 一 般应该控制在 每个社员全年基本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左右,超过这个规定的 基本建设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

  二十六、生产大队可以从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百 分之三到五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 生产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 杜员,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 生困难的社员,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这个供给和补助的部 分,从公益金内开支。 托儿所保育人员的劳动工分,主要由入托儿所儿童的家庭 分摊,不够的部分,可以从公益金内给以补助。

  二十七、生产大队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计划,严格遵守财务 制度、防比贪污舞弊。 一 切开支都要遵守规定的批准手续,对 于 一 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和出纳员有权拒绝。 一 切收支账目都要日清月结,按月向社员公布。会计员管账不管 钱,出纳员管钱不管账。生产大队还必须经常督促、检查和帮 助生产队做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生产队管理委员会

  二十八、为了提高社员和生产队干部的积极性,必须确定 和保障生产队 一 级的所有制。归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有下列各 项收入和资产∶ 超产所得的奖励; 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经营农、林、牧、副、渔各种 生产所得的收入; 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节约下来的资金; 划归生产队所有的果树、林木和水面等资源; 归生产队所有的农具; 用自有资金兴办的基本建设、购置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设 备; 包产任务以外利用空隙地和荒山种植的果树、林木和其他 多年生作物; 归生产队所有的耕畜和它们繁殖的幼畜,固定给生产队使 用的耕畜所繁殖的幼畜或者幼畜的分成部分。 所有这些资金、物资、农具、设备、林木、水面和牲畜, 都归生产队全权支配,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能调用。在有必要进行适当调剂的时候,必须取得生产队的同意,实行等价 交换。

  二十九、生产队在管理本队生产上,有 一 定的自主权。在 保证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它有权因地因时种植;有权安排 农活;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选留和管理本队的种子;有权 调整本队的劳动定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 和牧场的条件下,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恳荒地、经营荒山和 充分利用 一 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权利用农闲时间经营各项副 业生产。在决定这些事情的时候,生产队管理委员会, 一 定要 充分同社员商量,特别要听取有经验的农民的意见,重要的事 情,还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决不能由少数人任意决定。

  三十、生产队在发展农业生产中,应该以发展粮食生产为 主,同时,根据自然条件和历史习惯,积极发展棉花、油料和 其他经济作物的生产;并且综合利用劳动力,充分利用自然资 源和农作物的副产品,积极发展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 业生产。 在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生产队,应该以种植经济作物为 主。 在山区和半山区的生产队,要切实培育好和保护好山林, 防止破坏,并且积极地植树造林,因地制宜地发展用材林、经 济林和薪炭林等项生产。

  三十 一 、生产队必须认真保护和繁殖耕畜,特别要注意养 好母畜、种畜和幼畜。 生产队应该采用民主推选的办法,严格选择饲养员。饲 养的方式,可以集中喂养,可以小槽分散喂养,也可以个人包 养。对于耕畜的喂养、繁殖和使用,应该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应该保证饲草饲料的供应,并且及时防治各种疫病。对于保护、喂养、繁殖、使用耕畜和防治耕畜疫病成绩良 好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以奖励。如果因为管理、饲养或者 使用不善造成耕畜死亡,应该追究责任,给有关人员以适当的 处分。 注意培养兽医,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

  三十二、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 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 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 业生产,耕畜、农具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 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 对于劳动积极,管理负责,成绩显著,或者超额完成生产 任务的小组和个人。不管本队是不是超产,都应该给以适当的 奖励。由于劳动不积极,管理不负责,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小 组和个人,本队超产不能受奖,本队减产应该多赔。

  三十三、生产队应该组织 一 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 动。对于男女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要经过民主评议,根据 各人的不同情况,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基本劳动日数。在规定 女社员的基本劳动日数的时候,要照顾到她们从事家务劳动的 实际需要。生产队还要组织 一 切能够从事辅助劳动的人,参加 适合他们情况的劳动,并且按劳付酬。

  三十四、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数量和 质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 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大队应该帮助生产队,制订各种工作的定额,实行 定额管理。在制订工作定额的时候,要根据各种工作的技术高 低、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劳动工分标 准。农忙期间,农业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平时。农业、畜牧业中有技术的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普通劳动。手工业、林 业、渔业、盐业等事业劳动的报酬,应该按照和农业劳动不同 的标准计算。 凡是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实行按件记分。对于某些无法 制订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评工记分。不论男女老 少,不论干部和社员, 一 律同工同酬。 每个社员每天的劳动工分,都要记入他的工分手册。社员 的工分账目,要定期公布。

  三十五、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鉴免 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队必须争取超产,节约劳动力和生产费用,努力提高 社员实作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员的收人。 生产队从包产中所得的收入,要全部分配给社员。包产 以外经营其他各种生产的收入,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可以全部 分配给社员,或者大部分配给社员,扣留 一 小部分作为自己的 积累。 生产队包产以外增产的粮食,超产奖励所得的粮食,出售 经济作物所得的国家奖售的粮食,除了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可以 留下少量作为本队的储备粮以外,应该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 不论是超产或者减产的生产队,都应该在分配给社员的 总额中,提取 一 定的数量,奖给生产特别好的社员或者作业小 组。 对于工作积极、办事公道、有显著成绩的生产大队和生产 队的干部,可以从超产部分提出 一 定数量的现金和实物,进行 奖励。奖励多少,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评议。

  三十六、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凡 是要办食堂的,都办社员的合伙食堂、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这些食堂,都要 单独核算,同生产队的财务分开。 生产队对于社员办的食堂,应该给予可能的支持和帮助, 但是在经济上不应该有特殊的待遇。对于参加和不参加食堂的 社员,生产队都应该同样看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视。 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 自己支配。口粮分配到户的办法,可以在收获后 一 次发,也可 以分期发。

  三十七、生产队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 切财务 必须公开,定期公布账目。管钱、管账、管物资,要有专人负 责。属于生产队所有的或者由生产队负责保管的粮食和其他农 副业产品,都要认真管好,防止贪污、盗窃和损失。应该有 一 个副队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章 杜员家庭副业

  三十八、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 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 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 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 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 品,补助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 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 一 般占生产大队耕 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 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经过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 一 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 一 点,在人多 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 一 点。 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 猪。在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可以饲养 — 两头大牲畜。 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 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 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种植 果树和竹木。这些作物永远归社员所有。

  四十、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 社员支配。除了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 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 行交易。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垦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 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社员家庭积肥,按照规定交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使用的, 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超过规定数量、质量又好的、还应 该给以现金和实物的奖励。

  四十 一 、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 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 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 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生产方面多 给 一 些便利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人民公社各级的集体经济单位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 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 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 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它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第七章 杜 员

  四十二、人民公社社员,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 生活福利等方面 一 切应该享受的权利。人民公社的各级管理委 员会,对于社员的 一 切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 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 一 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 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 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员自有自用的小农具和工具等生产资料,永远归 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认真执行放假制度,实行劳逸结合。男社员每月放假四 天,女社员每月放假六天。可以分批轮流放假;在农事大忙的 时候,也可以把放假的日子挪前挪后。 要关心社员的身体健康,保护社员劳动中的安全。对于因 公负伤的社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 家属,应该给予适当的抚恤。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要加以 照顾。女社员在产假期间,应该酌量给以补贴。 要保障社员对社、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福利、财务开支 等方面提出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对干部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控告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 碍和打击报复。

  四十三、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 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 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 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强迫社员搬家。任何机关、组 织、团体和单位,都不得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的需 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 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 鼓励社员修建住宅,国家、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该 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以可能的帮助。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员,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 一 切应尽 的义务。每 一 个社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社员代 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每 一 个社员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劳动 纪律,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每 一 个社员都要爱护国 家和社、队的公共财产,积极地保护这些财产不受损害。 人民公社社员,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势力复辟 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八章 干 部

  四十五、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保持精干。公社 一 级 干部的人数,应该按照编制配备,只许少不许多。生产大队和 生产队干部的人数,根据大队和生产队规模的大小,由社员讨 论决定,数目也不可过多。

  四十六、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 想,做人民的勤务员。 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 一 致性,把对上级负 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时候,如 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处理。 要关心群众生活,处处为群众打算。 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反对特殊化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 " 党政干 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 。 三大纪律是∶( 一 )如实反映情况。(二)正确执行党的 政策。(三)实行民主集中制。 八项注意是∶( 一 )参加劳动。(二)以平等的态度对 人。(三)办事公道。(四)不特殊化。(五)工作要同群众 商量。(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 事。(八)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坚持民主作风,反 对强迫命令。不许压制民主,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 讨论问题,使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能畅所欲言;对于持有不 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 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 " 不发 口粮 " 和乱扣工分的办法处罚社员。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同社员 一 起参加 劳动。 公社 一 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参加 一 定天数的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 一 个普通社员的身份参 加劳动,同社员 一 样评工记分。每 一 个生产大队的干部, 一 般 地都要固定在 一 个生产队参加劳动。为了不使生产大队和生产 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工作的繁重程 度,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 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 一 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 之二左右。 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 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 五十、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 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 续的, 一 律无效。 第九章 人民公杜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十 一 、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受生产大队监察 委员会的领导。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 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 不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干部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以及其 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 检查徇私舞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 行为。 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监察委员会应该向县人民委员会或 者县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有下列权力∶ 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审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的和 一 切企业、集体福利事业 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账目; 参加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向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别的组织和人员提出质 问,受质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负责及时答复; 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和调查, 一 切有关的单 位和人员都有义务提供材料。 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阻碍和抗拒的时候,有权报请 上级处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担任会计、出 纳、保管的人员和社、队的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都不能担 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章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

  五十五、公社党委员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支部,是中国 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 加强对人民公社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但是,不应该包办 代替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社、队的业务工作,应该由管理 委员会处理。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和检查各级社员代 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对于 生产、群众生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执行国家计划和其他方 面的重要问题, 一 般地应该在党内进行充分酝酿,并且同社员 和非党干部共同研究。然后再把党组织的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 会、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 保证执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分别向党员、团员和群众宣传马克思列 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进行社 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进行时事政策的教育,从思想上和 政治上巩固人民公社。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经常关心群众生产中和生活中 的困难问题,反映群众的意见。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正确地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 路线,依靠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联合其他中农。要加强各族 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领导好共产主义青年 团和妇女代表会议的工作,使它们真正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 作用。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切实 保证民兵武装掌握在正直可靠的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 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克服党的工作无人负责和组织生活 涣散的现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 要定期召开党的小组会和支部大会,加强党员对党的政策 的学习和党章的学习,检查党员在群众中间的工作,进行批评 和自我批评。 公社党委员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都 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定期进行选举。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党内 民主,还要注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吸收党员和处分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手续。 公社党委员会要做好党员的审查工作,严密和纯洁党的组 织,严防坏分子和阶级异已分子混入党内。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 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一 切重大问题,都必 须开会讨论,不能由书记个人决定。在讨论中间。要使到会的 人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在决定问题的时候,要认真遵守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党委集体决定以后,各有关党组 织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分头去办。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 释

  〔1〕《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是在 一 九六 一 年三月广州中央 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基础上,经过进 一 步的调查 研究和讨论试行后,在五六月北京中央工作会议上修订通过的。修正草案对原草案 的 一 些规定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有∶ 一 、修正草案将原草案规定的公共食堂 " 应该积极办好 " ,改为 " 生产队办不 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 " ,口粮分配的办法也改为 " 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 该分配到户,由杜员自已支配 " 。 二、修正草案将草案中关于社员分配实行供给部分与工资部分三七开的规定 取消,改为无论包产收入或包产以外的收人都 " 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 " 三、修正草案增加了关于山林的规定∶ " 生产大队应该把大部分山村、固定包 给生产队经营 " , " 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的林木,分别划给生产队和杜员所 有。 " 四、修正草案增加了人民公社各级干部必须执行的 " 党政干部三大纪律,人项 注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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