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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 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1年3月8日发布)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民 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 一 。在相当长期的历史上,我国林业基础 极为薄弱,森林破坏却非常严重。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中,保护林木,发展林业. 是 一 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引起全党 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高度重视。 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人民群众和林业 职工的艰苦奋斗,林业建设取得了 一 定成绩,为国家提供木材九亿立 米,人工造林保存面积四亿二千万亩,对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 献。但是,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森林很少,我们对林业的重要性认 识不足,工作指导上又有 " 左 " 的错误和影响,因此尽管做了大量工作, 林业的落后面貌仍然没有改变。 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森林破坏严重,砍的多,造的少,消耗过多,培 育太少。这就使我国木材和林产品的供需矛盾更加尖锐,自然生态环 境进 一 步恶化,这种局面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给农牧业生产和人 民生活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贻患子孙后代。 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没有把林业放在与农牧业同 等重要的地位。林权不稳 . 政策多变。营林资金很少,木材价格不合 理,取之于林多,用之于林少。林区没有因地制宜,以林为主,多种经 营。林业生产重砍轻造,没有坚持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木材多头经 营,体制混乱, "一 把锄头造林,百把斧头砍树 " 。森林管理不严,法纪 长期废弛。所有这些,都严重地挫伤了广大群众和各方面造林育林护 林的积极性,阻碍了林业的发展。 为了迅速扭转林业面临的严重局面,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切实保 护现有森林,严格控制采伐,降低资源消耗,进 一 步落实林业政策,充 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造林育林,使林业建设逐步走上健 康发展的轨道,特作如下决定。

  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 一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本,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 的林地. 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 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各级党委和 人民政府,必须尽快作出部署,组织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这项工作。 凡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政府,组织有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 效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 一 方都不准砍伐有 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

  (二)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 植树种草,长期使用。划自留山的面积和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 区规定。 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 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三)国营林场和社队都要按照中央《进 一 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 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认真落实林 业生产责任制。要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切实把责任和报 酬、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社队集体林业,应当推广 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可以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力。联系造 林营林成果,实行合理计酬、超产奖励或收益比例分成。具体办法,要 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因地制宜,允许多种多样。

  木材实行集中统 一 管理①

  (四)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 则,严格控制采伐量。要以国营林业局和林区县为单位,按轮伐要求, 合理确定年度木材、毛竹采伐量。国家统配材、地方用材、国营林业单 位和其他部门自用材等,都要纳入采伐计划,实行全国 "一 本账 " 。省、 市、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年采伐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林业部进 行综合平衡,与各省、市、自治区协商确定,统 一 下达执行。各级不准 层层加码和计划外采伐。木材不进行议购议销。 国有林的采伐,由省、市、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 一 安排。集体林 的采伐,由县林业行政部门发给采伐证;其他部门采伐自己经营的林 木和社队集体采伐自用材,由当地林业行政部门按照《森林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给采伐证,无证采伐的,以破坏森林论处。

  (五)国营林业局生产的规格材,除自用的和地方按规定留成的 部分外,全部由国家统购。林区社队集体生产的规格材,国家统购百 分之七十至九十,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林区的非规格材和 社员的木材,国家不实行统购。 非林区社队和社员生产的木材,国家不实行统购。

  (六)林区木材及半成品由林业部门统 一 经营管理,其他任何部 门和单位都不得进入林区采伐、收购和加工。销区的木材供应和市场 销售体制不变。 供销、轻工、外贸、社队企业等部门需要的柴、炭、木柄、木棍及大 宗木制成品、半成品等,均应纳入计划,由林业部门组织生产,提供 货源。 林区社队和各单位办的木材加工厂,必须认真进行整顿。凡是产 品质次价高、浪费木材或本身没有林木资源的,要坚决关停并转;允许 继续开业的,所需原料要纳人计划。 林区及毗邻县不开放木竹自由市场。林区社队集体生产的非规 格材、自留材(包括社队集体参加国营林业生产建设分得的木材)及其 加工的大宗成品、半成品,由林业部门代销,也可以由林业部门批准, 统 一 组织产区和销区互通有无。社员自有的木材,可以凭大队证明, 由林业部门代销。 非林区木竹自由市场是否开放,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林业的经济扶持

  (七)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的木材价格。提 价增加的收入,应当留给木材生产单位,不准截留。具体方案由国家 物价总局和林业部另文下达。

  (八)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制度。要把国有的林业投资,财政拨款, 银行贷款,按照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列入林业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林业部门,按规定权限,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允许 跨年度使用。各地每年要尽可能从地方财政中,拿出 一 部分资金来扶 持林业。支援公社的投资,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支援不发达 地区的基金,以及银行用于农业的贷款,由地主政府规定 一 定比例,用 于发展林业。国家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条例,由林业部会同财政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当前国家营林、森工投资和社队造林补助费, 由中央和省、市、自治区林业、财政部门掌握使用。

  《九)适当提高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林区 除外)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的征收标准,扩大育林基金征收范围。具 体办法由林业部、财政部拟定。

  (十)各省、市、自治区凡没有划定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必须根 据实际情况,明确划定。为了进 一 步落实林区以林为主的方针,要合 理安排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粮食购销任务。粮食自给有余的,征购 任务要稳定下来;粮食不能自给的,应该减购或者增销 . 保证林区群众 的口粮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区。

  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代用

  (十 一 )要充分利用林区的采伐、加工和造材的剩余物,大力生产 木片,开展小材小料加工,发展人造板生产。 当前要重点搞好现有木材加工和综合利用工厂的挖潜、革新、改 造,提高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今后要有计划地发展林区加工和综合 利用。木材综合利用属于轻工业性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资金、燃 料、动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为了弥补木材供应不足,要大力开展木材的节约、代用工作。煤 炭、铁道、建材等用材较多的部门,在采用金属矿柱、水泥轨枕、钢铁门 窗等多种代用品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效果,应当积极推广,并继续研制 新的代用品。

  (十二)努力改变林区烧好材的习惯。林区职工、社员群众,以及 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都要改烧枝丫、茅柴。有条件的地 方,应当实行以煤代木,发展沼气和小水电等,大力节约木材。要采取 经济补贴办法,鼓励林区的单位和群众不烧好材。要有 一 定的流动资金,并把节约木材的收入继续用于这项工作。这方面潜力很大,应以 林业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制订方案,逐步实行。

  抓紧林区的恢复和建设

  《十三)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 抓紧搞好主要 林区的林种划分工作,确定不同林种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措施。有计划 地扩大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以及自然保护区等特种用途林。对过 量采伐的林区,要坚决把木材产量调减下来,并稳定 一 个时期,给以休 养生息的机会。要加快新林区的开发建设,抓紧后续森林资源的培 育。同时,要认真搞好护林防火,严禁毁林开荒。

  (十四)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切实纠正以原木生产为 中心,重采轻造的错误做法。要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把森林工业和 营造抚育森林真正统 一 起来。今后开发新林区,要从全面经营森林出 发,统筹安排森工与营林的生产建设和投资。对尚未建设的后期林 场,主管企业要抓紧进行建设,逐步实现合理布局、合理经营。林业企 业必须做到在采伐后当年或次年更新。今后对林业企业的考核,要把 更新造林和育林列为首要标准,并与企业利润留成、职工经济利益紧 密联系起来。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十五)国营林业单位要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林区社 队参加护林、造林、育林、采伐、修路等各项生产建设活动,付给合理报 酬;建设新的林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吸收林区群众参加生产建设。要 通过多种途径,使社队和群众从发展林业中得到好处。但不能采取把 国有林划给集体的办法,来解决林区社队群众的经济利益问题。

  《十六)民族自治地方的国有林区,要把保护和开发森林同民族 自治地方的经济利益密切结合起来。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可在木材 产品的分配和利润分成等方面,采取不同于 一 般地区的办法,给民族 自治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要吸收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参 加林业生产建设,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林业干部和技术人才。

  (十七)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林区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要组织当 地知识青年参加林业生产建设。可以组织他们利用林区采伐、加工和 造材剩余物以及部分抚育间伐的小材小料,开展综合利用,发展集体经济。产品由林业企业按照国家或省(区)规定的价格统 一 经销。 对知识青年为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对城镇上山下 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或城镇郊区所办的场(厂)队有关规定,实行减税、 免税等优待政策。 安置林区知识青年所必需的资金,可以采取借款方式予以扶植。 资金来源,由企业利润中留成解决,不足部分报请省(区)人民政府批 准,从地方财政中适当给予补助,或者在企业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十八)各省、市、自治区要继续搞好林工商联合企业的试点工 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逐步推广。

  大力造林育林

  (十九)要进 一 步贯彻 一 九八◎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 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坚持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 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 扎扎实实地植树造林。要因地因时制宜,保质保量,包栽包活包成林, 防止形式主义和无效劳动。 绿化祖国,人人有责。全国广大干部、职工、学生和人民解放军指 战员,除老弱病残者外,每年都要参加几天植树造林的义务劳动。各 级领导干部,每个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更要带头造林。要按单位划分 责任区,限期完成绿化任务。 农村社队都应因地制宜地每年安排适当的劳动日,从事造林 育林。 农垦、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都应当把造林绿化作为本部门的 一 项生产建设任务。煤炭、造纸和其他以木材为原料的大型企业,都 应提取 一 定数量的育林费,建立原料林基地。各部门可以在国家划定 的地方植树造林,自造自有;也可以同林业部门或社队联合造林,按比 例分成。 各大、中、小城市,都应当把造林绿化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发动群 众种树、种草、种花,美化市容,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环境,亦应建立责 任制。

  (二十)各省(市、区)、地、县,要在今年内,制定并落实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率的五年规划,并提出十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每年检 查 一 次造林成果。 平原、丘陵广大农区和林区内条件好的荒山荒地,植树造林潜力 大。见效快,各地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地把这些地方绿化起来。对 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大山区,主要采取封山育林和飞机播种的方 式发展林业。继续抓好 " 三北 " 防护林体系和速生用材林基地建设,因 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各种经济林木。 在烧柴困难的地方,要把发展薪炭林作为植树造林的首要任务。 划定地段,组织社队、社员,以及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农牧场等单 位,积极营造,谁造归谁所有。

  (二十 一 )科学造林育林,提高造林质量。要搞好造林技术训练 和规划设计∶建立林木种子公司和种子管理制度,抓紧良种基地和苗 圃建设,培育良种壮苗;要普遍建立造林检查验收和奖励制度。加强 森林抚育和病虫害防治,积极开展抚育间伐和次生林的改造,提高森 林质量。坚决克服只造不管的偏向。 森林抚育要纳入各级林业计划,逐年增加投资,加快抚育进度。

  (二十二)国营林场当前要抓好抚育间伐。各地应当尽可能地在 投资上给以支持。林场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 国营林场在抚育期间,收入不上缴,以林养林。 整顿巩固社队林场、专业队,有条件的应继续发展。过去由生产 队抽调土地、劳力、资金兴办的林场,要明确山林权属和收益分配办 法。可以联合办场,按股分配收益。要加强经营管理,搞好劳动计酬, 广开生产门路,增加经济收入。

  发展林业科学技术和教育

  (二十三)林业科研必须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科研、教学和生 产单位要密切协作,切实解决好林业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要 集中力量开展林木良种、适地适树、治沙造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调查 技术、采伐更新方式、林业机械、林产工业的技术改造、林业经济和技 术政策等项目的研究。同时,搞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森林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 一 ,有许多经济价值很高的珍稀动植物。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开展野生动植物的 调查、研究和利用。 要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稳定林业科技 队伍。 加强林业调查和资源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要尽快弄清森 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搞好规划设计,为林业生产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为此要充实调查力量,改善技术装备。

  (二十四)努力发展林业教育事业。当前,应当集中力量办好几 所林学院及重点学科,提高教学质量。要开办大学专科和函授教育, 加强和发展中等林业教育,为基层生产单位培养技术骨干。要重视林 业职工和林区县、社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办好林区的中、小学教育。 要积极创造条件,把 一 部分普通中学改为林业职业学校。同时积极抓 好林业知识的普及教育,在中、小学教材中要增加林业常识内容。

  加强党和政府对林业的领导

  《二十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林业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 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应当亲自抓,并要有负责干部分管。 健全各级林业机构。对于在林业工作上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试行)⑩。大力加强林业法制的宣传,建 立群众性的护林组织、护林制度和护林公约。要把提倡人人爱林、护 林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 部,必须严格执法、守法。对于破坏森林的行为和违法犯罪分子,要分 别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林区要抓紧建立和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 各级林业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

  ① 关于木材管理问题,改按 一 九八四年丸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一 九八六年五月十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中发【1985】1号文 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 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 一 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袜法》,自 一 九八五年 一 月 一 日 起施行认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林业职工和林区群众的生活,充分调动 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发展林业是 一 项长远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改造自然的百年大 计。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树木品种丰富,发展林业的潜力很大。 中央相信,只要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奋发图强,艰苦奋斗,发扬愚公移 山的革命精神,并且善于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彻底清除 " 左 " 的思想 影响,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十 一 届三中全会以来确定的路线、方针、政 策,我国林业的落后面貌就 一 定能够得到逐步改变,我国林业的发展 是大有可为,大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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