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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2008年6月8日中发【2008】10号)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 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 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 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 一 步解 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 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 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 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 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 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 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 富和完善,必将进 一 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 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 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 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 " 三农 " 问题,推进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 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 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 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 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 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 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 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旗帜 .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 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 轻税费,进 一 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 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 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 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本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 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 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 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 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 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 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 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 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 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 . 要予以完善;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 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 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 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 发全国统 一 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 误,图、表、册 一 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 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 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 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 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 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 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 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 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 一 )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 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 转让、人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 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征收集体所有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 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 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 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 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 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 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 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 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 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 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 一 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本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嵋益应纳入农村集体 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 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 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 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 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 "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 补偿 " 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 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 度,对森要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 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 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 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 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 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人相 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 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 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 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 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 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 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 一 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 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 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 权制度改革作为 一 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 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 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 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 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 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 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 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 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 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 革新形势,进 一 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 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 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 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 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 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

  (二十 一 )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能力协作, 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 用,为推进集体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 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 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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