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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林业部党组关于 农林业生产合作社当前林业生产 中几项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957年7月12日)

  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现将林业部党组 " 关于农(林)业生产合作社当前林业生产中几 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 " (并略有修改)转发你们,报告中所提 几项具体政策问题中央基本同意,可依照执行。中央并指出; 一 、处理林木入社这 一 项繁重而复杂的工作,各级党委必须加强 对这 一 工作的领导与检查,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精神,结合照顾 林农的经济利益,及时予以处理。事实证明∶在目前条件下,对社员私 有成片林木采取统 一 经营比例分益的办法,既有利于中、贫农的团结 和社的巩固,也有利于林业生产的发展。因此应向广大干部讲清道 理,在 一 定时间(如在第三个五年计划内)内采取这样较灵活的办法, 这既不伤害合作化的原则、又不增加合作化的经济负担,对合作社,社 员利益,都能兼顾,这是 一 种易于推行的正确办法。 二、在清理林权时,对已经分配而问题不大的山林应不再变动。 问题太多维护不下去的,则应从各方兼顾的原则出发,根据林木占有 情况,参照当地历史习惯,适当处理。要注意避免牵动面大,引起群众 波动。 三、为了贯彻各项具体政策,应注意统 一 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 真的总结当地经验,向有关群众进行团结生产的教育。有关林权、林 木入社的处理,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充分协商,征求群众意见,而后定 案。主观主义和强迫命令的做法只会给生产带来不利的后果。附∶

  关于农林业生产合作社当前林业 生产中几项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

  (节录)

  中央农村工作部并中央∶

  兹将合作社在林业生产中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几项具体政策问 题报告如下∶

  一 、林业劳动报酬问题 去年农(林)业生产合作社解决社员参加林业劳动计工给酬的办 法,大体有三种∶第 一 种,是作为义务工,根本不给报酬;第二种,是当 年不给报酬等到林木有收益时再给;第三种,是当年和农、牧、副业等 同时计工统 一 分红。实际经验证明,前两种办法不好,因为义务劳动 或当年不给报酬,会影响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很容易形成造林质 量低劣 . 浪费劳力等情况。这样,不仅减少了群众将来的收益,同时也 减少了群众当前的收益。第三种办法是比较好的,它能激发社员对集 体造林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工作质量,这样就可以把节省 下来的劳力投入其他生产,增加农民当前收入,同时,也为将来的收益 提供了保证。

  二、关于林业生产的劳动组织问题 林业生产和农业生产 一 样,从采种、育苗、造林到抚育、保护、采伐 需要进行 一 系列工作。每个季度都要付出许多劳动,如果没有 一 定形 式的劳动组织来保证生产,很容易形成 " 造林时轰 一 阵,造林后无人 问 " 的偏向;同时,林业技术、劳动生产率等都不能提高。因此发展林 业亦需要建立相应的劳动组织。 …… 在林业生产任务很大,生产内容 比较丰富,而又必须进行长年作业的地区,合作社内,可根据需要,考 虑成立长年的专业生产队(组);在林业生产任务很大而又必须与农业 生产穿插进行的地方,也可采取林、农混合编队,下设临时专业小组的 形式;在林业生产任务较小的地区,也可试行建立季节性的专业生产 队(组)。不论采取那种形式都应与广大群众造林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并把林业生产方面的责任制逐步地建立与健全起来。

  三、关于林木入社问题 目前,有些地区私有林还未入社,有些地区已入社的林木作价偏 低 . 或林木价款偿还期过长,有些地方不应该入社的零星树木也强制 入社,引起了农民对林业生产的消极情绪,甚至滥伐林木。因此,希望 各地在今后生产、整社当中按照自愿互利和有利生产的原则,认真地 予以处理。 应当指出,就林农经营的林木和林农的关系而言,林木是林农的 劳动成果,林农培育林木所费的劳动, 一 般是经过长时期才能得到收 益的。因而,现有林木人社收益分配,是林木所有者入社前已投放的 劳动,与入社后社员所花费的劳动之间的分配问题。 处理社员大片的私有林木入社。按照社章规定;可以折价人社 .也 可以由社统 一 经营,采取比例分益的办法。 ……· 亦可允许社员将入社 的林木上刻上记号,在未砍伐以前此林木永归林主所有,收益按比例 分配。但以后由社新栽的林木及该山上自然更新的林木则应归社集 体所有。对林木入社折价偏低,重新折价也很难准确,社员争议很大 者,也应该说服全体社员,改为比例分益,这样做是合理的,对鼓励林 农保护林木是有利的,对合作社的巩固团结也是有利的。 四、林权清理问题 目前在林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大体分为四类∶第 一 ,大片森林尚 未确定林权者;第二,土改中确定为村公有林,在合作化后尚未处理 者;第三,国有林过分零星分散,经营管理不便者;第四,个别地区在 土改时错将大片林木划给个人所有者。我们认为,今后从发展林业 生产有利于护林和加强对林木的经营管理出发,凡尚未确定林权的 成片林木,应将其面积较大或面积不大但与国有林或大片荒山相 连,有发展前途的划为国有;面积较小的划归合作社所有,面积虽小 在水土保持等方面起重要作用的亦可划归国有,凡以往确定为村公 有的林木原则上应划给合作社或生产队所有; …·…

  林业部党组

  一 九五七年 一 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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