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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第 一 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 一 九六 一 年八月四日)

  一 九六 一 年七月十 一 日到八月四日,西北局在兰州召开 了西北地区第 一 次民族工作会议,着重地讨论了 一 九五八年以 来西北的牧区工作和牧区人民公社工作,同时也认真地检查了 一 九五八年以来,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情况,初步 地总结了在这 一 方面的主要经验,研究了改进工作的方针和办 法。讨论的结果纪要如下∶

  一 、西北地区的民族工作情况

  一 、西北是 一 个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总人口 的百分之十八点四,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西北总面积的 百分之七十八,民族工作在西北地区的全部工作中占有很重要 的地位。解放以后,西北的各级党委、人民解放军、各民族干 部和人民群众,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正确领导下,贯彻实行民 族平等团结、区域自治、社会改革和发展生产等各项方针、政 策,在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 一 系列的艰苦工作,获得了民主 改革、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到 一 九五七 年,西北各少数民族的农业区,就已经在完成民主改革的基础 上实现了农业生产的合作化,牧业区的合作化也有很大的发 展,无论是农业生产还是畜牧业生产都大大地发展了,各民族 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各民族 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的建立工作,早在 一 九五五年以前即已基 本完成,少数民族干部在 一 九五七年即已发展到八万九千多 人,在统 一 的祖国大家庭内,西北各民族的团结日益巩固和加 强。 一 九五八年以后,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 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光辉照耀下,经过各民族人民、干部和人 民解放军的共同努力,西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在过去八 年工作胜利的基础上,又获得了新的伟大的成就。主要的是; (1)在青、甘藏区(主要是牧业区,下同)和其他 一 些少数 民族地区平息了反革命所发动的武装叛乱,完成了青、甘藏区 的民主改革;(2)在伊斯兰教和喇嘛教中进行了宗教制度改 革,废除了在这些宗教中的封建压迫剥削制度;(3)在少数 民族干部和党团员中深人地批判了地方民族主义,并且进行 了无神论教育;(4)在各少数民族地区,继续进行了社会主 义改造,普遍地建立了人民公社;(5)在经济和文化建设方 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工业、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事 业有了飞跃的发展。随着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西北各民族 地区的社会政治面貌和经济制度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广大人 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觉悟大大提高;工人阶级和各少 数民族劳动人民的联盟已被推进到新的社会主义的基础之上, 工. 人阶级和各少数民族中非劳动人民的联盟也有了进 一 步的加 强;人民民主专政在各民族地区都获得了进 一 步的巩固。社会 主义的民族关系,已经在各民族地区形成和发展起来;党和各 族人民的联系更加密切,党、团基层组织得到很大发展,少数 民族干部也有了进 一 步的成长。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干部和在少 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以及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解放 军,在党的领导之下,工作都是很艰苦的,是卓有成效的。这 是情况的主要方面,必须加以肯定。但是,近两三年来在西北 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在胜利的情况之下,许多地方忽视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民 族问题,不认真贯彻执行甚至违背党的民族政策。最突出、最 严重的是青、甘藏区(主要是牧区)的问题。

  二、 一 九五八年以后,在青、甘藏区所进行的平息叛乱的 战争,是 一 场伟大的藏族人民的革命战争。平叛战争的目的是 为了彻底消灭叛乱武装,推翻压在广大藏族劳动人民头上的最 残暴、最反动、最黑暗的封建制度。平叛战争是藏族人民同人 民解放军在 一 起进行反封建斗争的最高形式,也是社会主义道 路和资本主义道路在藏区的 一 场决战,是 一 场尖锐、深刻的阶 级战争。如果没有平息叛乱战争的胜利,就不可能在青、甘藏 区完成民主改革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藏族就不可能成为社会 主义民族。战争是由当地反动封建上层(他们勾结西藏的反动 封建上层、台湾国民党残匪和帝国主义)挑动起来的,但是战 争的结果却毁灭了反动派自己,解放了广大的藏族劳动人民, 为进 一 步发展当地的生产力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在青、甘藏区,我们党是力争和平改革的,并且为此对当 地封建上层做了很多工作,等待了八年之久,但是当地的反动 封建上层不要和平要战争, 一 再拒绝和平改革政策,发动武装 叛乱,残杀群众,残杀干部、异常残酷、结果激起了广大藏族 人民和人民解放军的愤怒,坚决地平息了反动派所发动的武装 叛乱 .

  青、甘藏区平息叛乱的战争、根本不同于历史上任何反动 统治者对藏人所进行的战争。历史上反动统治者对藏人所进行 的战争,其目的是压迫和剥削藏族人民,而人民解放军在藏区 平息叛乱的目的,则是为了彻底解放藏族的广大人民。人民解 放军是中国各族人民自己的武装,为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利益而 战,它同藏族劳动人民,同呼吸,共命运,是藏族劳动人民最亲密的兄弟。在青、甘藏区平息叛乱的战争中,人民解放军为 了藏族人民的彻底解放,为了祖国的统 一 和各民族的团结,艰 苦奋斗,英勇牺牲,建立了伟大的功勋,因而受到了广大藏族 人民的热烈拥护和衷心爱戴。同时,在藏区工作的各族干部和 藏族民兵以及广大的劳动人民,在平息叛乱的战争中,给了人 民解放军以很大的支援,有些人并且在同叛匪的战斗中牺牲了 生命。所有在平叛战争中英勇牺性的同志都是永垂不朽的,他 们永远受到最崇高的尊敬。

  三、(略)

  二、解决西北当前民族问题和牧区 工作问题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巩固祖国统 一 和加强民族团结,在统 一 的祖国大家庭内, 保障各民族在 一 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帮助 少数民族进行社会改革,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逐步改变少 数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发展落后于汉族的状况,消灭历史上 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 行列,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在整个过渡时期 在国内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是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 的 一 部分。 国家的统 一 和各民族的团结,对于我国各民族地区的社会 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们的事业 一 定能够胜利的基本保证。十 一 年来,西北各少数民族地区社 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根本变化和经济、文化建设的巨大发展, 是与国家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的全面支援和汉族人民的 大力帮助分不开的;少数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又反转过来给予整个国家的建设事业和汉族地区的发展以巨大的帮 助。目前我们在国内民族问题方面的中心任务,是帮助各少数 民族进 一 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进 一 步 发展经济、文化,以便使各少数民族能够经过 一 个相当长时间 的努力,达到汉族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发展水平。 鉴于两北地区的民族问题比较复杂,青、甘牧区的牲畜损 失严重,我们在今后必须十分重视民族工作和牧区工作,坚决 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和适当步骤,认 真地把西北地区的民族问题进 一 步解决好,把民族关系进 一 步 处理好,充分调动各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在青、 甘牧区今后三五年内,应该有 一 个恢复畜牧业生产的时期。在 这个期间,我们的方针必须是集中力量在牧区恢复和发展畜牧 业生产,逐步发展和繁荣牧区经济,改善牧民生活。各种工 作,凡是有利于恢复、发展畜牧业生产和稳定牧区的,就坚决 办,抓紧办;不利的,就不办。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增畜保畜, 保护草原,保护劳动力,提高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尽快地停止 牲畜头数的下降,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力争稳步地向前发展,达 到人畜两旺。

  ( 一 )大力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

  1. 畜牧业是牧区的主要经济, " 以牧为主 " 发展畜牧业, 是牧区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在牧区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 设总路线的基本内容。牧区工作,千条万条增加牲畜是第 一 条。畜牧业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重视发展 畜牧业,不仅不利于加强民族团结,而且不可能建成完整的社 会主义经济体系。在牧区的生产方针应该是∶以牧为主,结合 畜牧业生产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逐步实现牧业和农业、 副业、林业、渔猎业相结合。同时,要注意改进生产技术,稳妥地、逐步地实现畜牧业的现代化。在目前条件下,在牧区有 耕种条件的地方,在不妨碍放牧牲畜的条件下,有计划、有控 制地适当地开点荒,建立饲料基地,对于稳定地发展畜牧业 是有利的。但是盲目地大量开垦草原, " 以农代牧 " 则是错 误的,有害的。现在青、甘牧区,必须坚决停止开垦草原。 对于国家和各机关、学校、部队在牧区开办的农场、牧场, 开垦的土地,要作适当处理;(1)严重妨碍畜牧业的, 一 律 停办;(2)对畜牧业妨碍不大、牧民意见不多的,经过同当 地群众商量,在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的原则下适当地收缩和调 整;(3)对畜牧业无妨碍的,在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原 则下,争取办好。已经弃耕的新开土地,应由原开垦单位或当 地政府负责作必要的平整,今年平整不了的明年平整, 一 年平 整不完的,两年、三年也要平整完。有条件种草的,要种上 牧草,以利放牧。除了国家在牧区办的牧场(包括军牧场)以 外,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在牧区牧民放牧的草原上举办牧场,不 得与牧民争草原。

  牧区人民公社,应当首先保证在畜牧业生产上有足够的劳 动力,然后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 在半农半牧区也必须贯彻执行 " 以牧为主 " 的生产方针, 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畜牧业比重比较小的半农半牧区,也必 须重视畜牧业的发展。对于在农、牧业生产上或民族之间存在 的问题,应本着民族团结,发展生产,农牧互助的原则,妥善 解决。 国营农、牧场是社会主义的全民企业,应当在发展生产、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方面起示范作用,并且应当主 动地同当地人民公社搞好关系,尽可能地在人力物力和技术上 给予人民公社和牧民群众以必要的支援和帮助。当地的人民公社也应当主动地同国营农、牧场搞好关系,给予国营农、牧场 以帮助。

  2. 目前在 一 部分地区,灾情特别严重,群众生活异常困 难,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调运粮食、医药,增派医务人员,有 计划地移出 一 部分外来人口等等,全力以赴,救灾救人。

  3. 牧区的商业、手工业、地方工业及其他经济事业,都应 该为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服务。商业部门对牧区需要的生产 资料、牧民的生活必需品以及少数民族的特需商品,应该积极 开辟货源,组织供应。收购畜产品,要兼顾国家、集体和牧民 个人的利益,规定适当的留购比例,实行先留后购和按标准留 足留够的政策。在最近两三年内,为了解决牧民群众在生产和 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更应当有意识地多留 一 些。对牲畜的收购 量,在牲畜正常增殖的情况下, 一 般以占上年牲畜总头数的百 分之四至七为宜,在牲畜严重减产的地区应当有意识地少购 一 些(每年的收购量,由各省委、区党委具体掌握)。收购牲畜 和畜产品的价格 一 定要合理,并且直接同核算单位订立收购合 同,贯彻实现完全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等价交换公平合理的 价格政策,禁止硬派强购和压级压价的非法行为。工、农、牧 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的,应作适当调整。为了繁荣牧区经济,促 进畜牧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应当允许社、队在完成了收购任 务之后,将牲畜和畜产品拿到集市上或者集市以外自由买卖, 其他土特产品和社员多余的牲畜、畜产品以及家庭副业产品也 可以在集市上或集市外自由买卖。

  4. 积极恢复和发展为牧民制造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手工业 和家庭副业,要特别注意发展缝制皮袄、毡雨衣、靴子以及修 补帐篷的手工业和家庭副业,制造适合牧区生活需要的、牧民 传统习用的锅、壶、器皿、首饰的手工业也应该发展。手工业和家庭副业需要的畜产品及其他原料,要做适当的安排。牧区 的各种工矿企业和部门都应该树立为牧业服务的观点。要注意 帮助贫苦牧民和三年来遭受损失较大的牧民解决困难,由银行 发放低利贷款,并且帮助他们能够买到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 资料。

  5. 继续实行轻税政策、取消草场税,牧业税的税率应当控 制在牧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以内。

  6. 发展牧区的医疗卫生事业,恢复免费医疗。

  7. 保护孕妇,保护儿童,奖励生育,由国家拨款抚育孤儿。

  8. 扶助发展牧区的教育事业,积极办好牧区的定居小学和 账房小学,培养少数民族师资。

  (二)彻底消灭残匪,安定社会秩序。

  目前在青、甘藏区还有 一 些残余叛匪在继续进行活动, 一 部分地区的社会秩序尚未完全安定。必须彻底消灭这些残匪, 才能完全安定社会秩序。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进行社会主义改 造,进 一 步创造有利条件。 为了消灭这些残匪,必须坚决而灵活地贯彻执行军事打 击、政治争取、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平叛方针,在当前则必须强 调政治争取和发动群众。

  (1)加强对残余叛匪的政治争取工作,对于投降的叛 匪,坚持执行 " 四不 " 政策,凡是来降的,不论罪恶大小, 一 律不杀、不关(不捕)、不判、不斗。要充分发动群众和运用 靠我的有条件同匪接触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去做争取工作, 开展政治攻势,宣传党的政策,广泛招降。

  (2)对于争取回来的人,不论是群众还是上层,都要妥 为安置、帮助他们解决在生活和生产上的困难。没有生产资料 的,由政府给他们 一 部分牛羊,帮助建立家务,恢复和发展生产。 (3)加强对叛匪家属的工作。不要在社会上乱戴 " 叛匪 家属 " 的帽子,以利争取和分化敌人。

  (4)加强武装藏族劳动人民积极分子的工作,整顿和加 强藏区民兵。

  (5)在青、甘藏区的人民解放军中树立长期建设藏区的 思想,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藏族人民服务的传统优 良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充分发挥既是战斗队又是工 作队和生产队的作用。

  (三)必须按照中央规定,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 退赔。 对少数民族人民的平调,因为是剥夺少数民族的劳动人 民,涉及到民族关系问题,退赔必须更加坚决。 退赔主要退赔实物。非不得已,不作价赔偿。铜铁等生活 和生产用具是农、牧民迫切需要的东西,平调农牧民的首饰, 影响很不好,都应当退赔实物,及早解决。 退赔要和恢复与发展生产结合起来。用退赔调动群众积极 性,促进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的恢复和发展。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退赔,有关部门必须算清账目,订出计 划,分期分批地进行。那个机关平调的那个机关退赔,谁平调 的谁退赔。少数民族地区退赔所需要的物资要优先调拨。及早 安排生产,尽快解决。 要通过退赔教育干部、吸取教训,挽回党在少数民族地区 的影响,以巩固工农联盟,加强民族团结,迅速地恢复和发展 生产。

  (四)正确解决青、甘藏区平息叛乱和反封建斗争中遗留 的问题,贯彻执行党的阶级路线。

  1. 划清阶级界限。

  (1)青、甘藏区在民主改革中,搬套农业区的办法把牧 区的阶级成分划分为牧主、富牧、富裕中牧、中中牧、下中 牧、贫牧,或划分为 一 、二、三、四、五等户,并且违反中央 对牧主在经济上的购买政策和在政治上的争取、团结、教育、 改造的政策,把牧主作为打击对象,甚至把富牧也作为 一 个剥 削阶级,加以打击。这种错误做法必须坚决改变。

  (2)根据牧区阶级结构的情况,在牧区只应当划 一 个剥 削阶级,即牧主阶级,而不应当再划 一 个类似农村富农那样的 剥削阶级,即富牧阶级。牧主阶级应该掌握在总户数的百分之 三到百分之五。

  (3)在牧区与牧主对立的是牧民阶级,在牧民阶级中又 分富裕牧民、中等牧民(或不富裕牧民)和贫苦牧民等几个阶 层。

  (4)划分牧主成分的标准。 千百户、王公、土司、土官、大头人、大活佛、大管家是 封建主,也是牧主。除了这些人以外,占有大量牲畜( 一 般折 羊在 一 千二百只以上),雇用牧工或出租牲畜,剥削收入占总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且在解放以前连续过剥削生活在三 年以上的划为牧主。但是对于有些在解放以后发展起来的,或 者因为家庭劳动力不足,剥削量超过百分之五十,但是不超过 百分之七十的,也不划为牧主。特别是在牧主较多的地区更应 该注意这点。 依照上述标准,经过调查研究,通过群众讨论,凡是把牧 民错划为牧主的都要改正过来。牧民中的各阶层可以不在群众 中公开划分,由内部掌握。

  (5)在订正牧区阶级成分(不是在牧区公开地普遍地划 分阶级成分)的工作中, 一 律不要对牧主进行诉苦、斗争,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震动。

  (6)在牧区应该贯彻执行;依靠劳动牧民,团结 一 切可 以团结的力量的阶级路线,以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 设。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依靠贫苦牧民,并且在公社管理机关 和基层政权当中树立贫苦牧民的优势。对牧主阶级在政治上争 取团结,不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利,在经济上实行赎买政策。对 牧主经济的政造采取两种形式∶ 一 是参加公私合营牧场, 一 是 参加人民公社或合作社。爱国守法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牧主, 可以作公社社员。

  2. 划清敌我界限。

  (1)在牧区需要打击的反动势力只是反革命分子(包括 叛乱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两种。要切实划清叛乱分子和不是 叛乱分子之间的界限。有下列情况的人应当给戴上叛乱分子 的帽子∶甲、组织、策划武装叛乱,公开参加武装叛乱,或主 动、大量、积极支援、窝藏武装叛眶的牧主(包括农业地区的 地主、富农)分子;乙、劳动人民中积极参加武装叛乱的骨干 和坚决与我为敌的分子。除此以外,剥削阶级中,只有轻微支 援、窝藏叛匪行动的牧主分子(包括农业区地主、富农>,和 劳动人民中参加叛乱的 一 般分子,可戴可不戴叛乱分子帽子 的, 一 律不戴叛乱分子帽子。

  (2)处理叛乱分子要区别对待。要区别首恶和胁从。区 别罪大罪小。错捕了的要释放,错戴了叛乱帽子的要摘掉;已 经死了的,也要恢复名誉,摘掉帽子。要根据划清界限,从宽 处理的精神,继续清理释放 一 批在押人犯,以分化瓦解敌人, 安定社会秩序。

  (3)妥善处理平叛和反封建斗争中没收的牲畜。在平息 叛乱和民主改革中,错没收了牲畜的,应该按照改正过的阶级成分分别处理。没有参加叛乱的牧民,被错没收了的牲畜和其 他财物,应退还本人;对被胁迫参加叛乱的 一 般牧民,没收了 他们的牲畜和财物的,也按此办法处理。对于参加叛乱后,已 经成为叛匪骨干、并且已经戴上叛乱分子帽子的牧民,他们本 人的 一 份牲畜应予没收,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参加了叛乱的牧 主,他们全家的牲畜应予没收,但对其家属,应当留给和当地 牧民同样的 一 份自留畜和其他生活资料。 没收叛乱分子的牲畜,还留在公社和国营农、牧场的,应 当拿出来,作为清退错没收性畜之用和分配给贫苦牧民;还留 在军队农、牧场的没收牲畜(可作军马的除外)和战场上收交 的牛羊,也应该转交地方,用来清退错没收牲畜和分配给贫苦 牧民。在转交过程中不准破坏,违反者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以 应得的处分。这样做,对于团结当地藏民,密切军民关系和恢 复发展畜牧业生产,都有好处。

  (五)调整牧区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和组织规模。 根据牧区的实际情况,在目前,公社的规模宜小不宜大, 所有制形式宜低不宜高,管理制度宜简不宜繁。在青、甘牧区 可以采取下列 一 些办法∶

  1. 社的规模, 一 般的按旧有部落设社,按帐圈设包产单 位,但大部落可以分设数社,帐圈亦可设社。公社划小以后, 一 般不再行使政权机关的职能,在这些地方应当恢复基层政权 组织。

  2. 公社的所有制, 一 般的采用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两级集体 所有制,牲畜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不设立 生产大队;更小的公社,还可以不设立生产队,由社直接组织 生产。究竟采取那 一 种办法,要按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大多数社 员的意愿,民主决定。 3. 有些地方多数群众要求办高级社、初级社、互助组的, 应当允许。在人民公社、高级社、初级社、互助组中必须贯彻 执行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

  4. 人民公社和合作社的各种制度,必须简单易行,为牧民 容易了解。

  5. 改变按牛、马、羊分编专业生产队的办法,使各个生产 队都有牛、马、羊群,在生产队下边再分群放牧。

  6. 公社在今后三五年内可以有意识地少积累,不积累。有 条件积累的地方,也应当在保证社员收入逐年有所提高的条件 下,把公益金、公积金控制在可分配的总收人的百分之五到十 以内。牧区不实行供给制。对于困难户可以用公益金补助,公 益金不足的由国家救济。牧区公社内的农业。 一 般应该单独设 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可以由牧业队附带经营,统 一 核 算,统 一 分配。

  7. 牧民入社的牲畜可以采取劳畜按比例分红的办法,也可 以采取折价入社给予畜股报酬的办法,给予牧民折价人社的牲 畜畜股报酬。在平常年景,可以占入社牲畜折价款总数的百分 之二到百分之五,丰年可以多付,歉年可以少付。

  8. 对没有参加叛乱的牧主的牲畜,坚持购买政策,由国家 付给 一 定数量的定息。定息比例,低于牧民的畜股报酬, 一 般 占折价款总额的百分之 一 到百分之三。购买牧主的牲畜归社、 队所有,全部收益归社、队分配处理。

  9. 妥善安排群众的生活。在牧区不办食堂,社员口粮分 配到户。要照顾牧民的生活习惯、规定合理的肉食、奶食和食 用酥油标准,按标准给牧民留够、分够。社员的自留畜,应当 按照社员生活的需要,人口的多少,和人社牲畜的多少来决 定。自留畜的数量,入社时牲畜少的可以少留,牲畜多的可以 多留, 一 般可占其入社牲畜的百分之五到七,但最多不得超过 百分之十。牲畜少的牧民,自留畜应给予必要的照顾,其比例 也可以超过百分之十。自留畜要搭配乘畜、驮畜、乳牛和羊, 并有 一 定数量的适令母畜,以利繁殖。自留畜必须全部落实到 户。归社员所有。自留畜及其畜产品。不征税,不抵肉食供应 量,吃、用、出卖完全自愿。 新疆牧区的情况和青、甘牧区的情况有所不同,上述青、 甘地区的办法,不完全适合于新疆牧区,但新疆牧区的人民公 社规模 一 般也很大,并且 一 部分公社是社 一 级所有制、是否适 当,还须要再加研究,由自治区党委讨论确定。

  10. 牧区的整风整社应当采取适合于牧区的方法,有计划 地分期分批地进行。牧区的整风整社,必须经过试点,取得经 验,再逐步推广。

  (六)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

  1. 有些人认为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区域自治可以不要 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 政策。

  2. 自治机关必须名副其实。自治地方和其他地方合并不适 当、群众有意见的要分开。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 员会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当地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自治 机关的效能。各民族自治地方,凡是没有自治条例的,都应当 制定自治条例。

  3. 尊重少数民族干部的职权。做到少数民族干部有职有权 有责。

  4.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应当以全国通用的 文字作为行使职权的工具以外,凡是本民族有通用文字的,应 当以本民族的通用文字作为自治机关行使职权的工具。原有翻译机构已经撤销了的,要恢复起来。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 族干部,要努力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在县以下工作 的汉族干部,要定期学会当地民族的语言,逐步做到能够同当 地少数民族人民直接通话。少数民族干部,也应努力学习汉语 汉文。

  5. 各民族自治机关,都必须加强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的来信, 一 定要做到件件有着 落,事事有交代。特别是对于少数民族文字的来信,更必须及 时翻译,迅速处理。

  6. 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文化。要承认民族 差别,照顾各民族的特点和特殊需要,不能机械搬套。既不能 用汉族地区的形式来改造少数民族,也不能用农业地区的办法 来改造牧业地区。

  7.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他们有保持或者改革风 俗习惯的自由。对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根据群 众自愿,绝不允许强迫命令。有利于生产和民族发展的风俗习 惯。应当保持和发展;对于生产和民族发展没有妨害的,可以 不去管它;不利于生产和民族发展的,应当由本民族群众自己 去改,别人不得干涉。

  8、保障杂居和散居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对他们在生 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应当特别照顾,帮助解决。在当地政权机 关和人民公社中,应当使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干部和代表参 加工作。

  (七)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1. 一 九五八年以来,在宗教方面进行的民主改革,是完全 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并且获得了很大的成绩,大大削弱 了宗教的势力,也在 一 定程度上削弱了宗教的影响。这个成果必须巩固和保持。但是,对群众宗教信仰的削弱,不能估计过 高。对于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要经常地注意到它的长期性、群 众性和民族性,任何过急的想法和简单粗暴的办法,都是不能 解决宗教问题的。

  2. 有些同志,粗暴地干涉群众正当的宗教生活,使宗教活 动转入地下。对这种情况必须坚决加以纠正。要正确地全面地 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即;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 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在同 一 宗教中,有信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个教派的自由;过 去不信现在信有自由,过去信现在不信也有自由。应当允许群 众有念经、礼拜、放布施等正当宗教活动的自由。

  3. 不要在群众中开展有神论无神论的辩论,以免刺激信教 群众的宗教感情,不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

  4. 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宗教生活的需要,逐步地恢复 一 些寺 庙。首先把决定保留的寺庙,全部开放起来。然后再作必要的 调查,根据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和群众的意见,提出开放寺庙 的名单,报经省委批准。逐步开放 一 些。对干现存的寺庙(不 论保留的与非保留的)、经卷、佛像、法器等物,不得进行破坏。

  5. 对还乡喇嘛不要歧视,应当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适合参加工作条件的,可以分配适当的工作,适宜劳动生产的 参加劳动生产。要求回寺的,可以允许。对于数在民间。确 有宗教知识的喇嘛、要有计划地动员 一 些回到寺庙念经,继续 研究宗教学问。要注意在宗教界中培养 一 批爱国守法的进步分 子。 一 切保留的寺庙,都应该实行民主管理,由他们自己组织 劳动生产。允许他们接受群众的自愿布施。对于老、弱、残、 病的喇嘛,可以不安排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政府给予补 助或救济。 寺院不得强招少年儿童当喇嘛(已有的不要强迫回家)。

  (八)加强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

  1. 继续贯彻执行对民族、宗教上层的统 一 战线政策,贯 彻执行 " 包下来,包到底,安排使用,教育改造 " 的方针。对 于已经安排职务的,要使他们有事可作。对尚未安排、而在平 叛、改革中表现好的,还可以再安排 一 批。对罪恶不大,经过 教育释放出来的上层分子,表现好的,也可以安排 一 些。凡是 安排了的。要有事做,不能使他们坐冷板凳。在有些地方对民 族宗教上层 " 冷、斗、挤 " 的错误要纠正。对过去错捕、错判 的,应该平反;对错捕、错判已经死了的,要恢复名誉,以调 动其家属子女的积极性。

  2. 加强对上层人士的教育改造工作,帮助他们学习进步。 要团结 一 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他们有 了进步,这正是党的政策的胜利,是我们工作的成果。有的同 志把上层人士看成 " 包袱 " ,总想把他们丢掉,这种想法是不 对的。今后上层统战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3. 要充分运用各级地方政协的组织,加强对上层人士的 团结、教育、改造工作。要注意组织人员编写各地方的文史资 料,对于喇嘛教中的医学、哲学、文艺等,也要组织人整理, 要充分利用 一 切可以利用的力量,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4. 对于上层人士的生活,要适当照顾,安排他们劳动,要 量力而行,不能过重过多,体弱有病和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 可以不安排劳动。

  (九)加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

  1.必须大力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应当以 教育提高现有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为主,同时适当地增加少数 民族干部的数量。省、自治区、州、县都要制定统 一 的、长期 的规划来教育提高干部。可以在党校、民族学院和各种于部学 校、中等以上学校内开办短期的训练班,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干 部。特别是应当通过整风、整社,帮助干部总结工作中的经验 教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培养提高政治 干部的同时,注意培养为发展农、牧业生产所迫切需要的技术 干部以及医药卫生干部。西北民族学院是西北地区培养少数民 族干部的重点学校,应当努力继续办好。

  2. 在少数民族地方的区、乡和公社(乡、社合 一 的公社) 干部,基本上都应由当地民族的人员担任,生产大队(包括规 模小的公社)以下的领导职务,应该全部由当地干部担任(必 要时可以派懂得当地民族语言的汉族于部去担任支部书记)。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县、自治县和自治州,政府各部门要在现有 的基础上,继续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优秀分子担任领导职 务,党委也要逐步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书记等负责工作。要 帮助他们提高思想。做好工作,不要轻易撤换和精简。今后区 一 级的主要少数民族干部的升降、精简和处分都要经过省、区 党委批准,县 一 级的主要少数民族干部的升降、精简和处分都 要经过西北局批准。

  3. 牧区公社和基层党委、基层政权的机构要简单,但是编 制人员不要太少,以便组织少数民族干部轮训。

  4. 对现有的少数民族干部要很好地使用,充分地发挥他们 的作用。对于犯了错误的少数民族干部,应该采取特别耐心帮 助的态度,在必要对他们进行组织处理的时候,也应该从宽。

  5. 加强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派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 的汉族干部,同当地民族干部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 助。特别是汉族干部应该尊重当地民族干部的职权,遇事同当 地民族干部商量,注意倾听当地民族干部的意见,亲密合作,做好工作。 一 般说来,在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发生了 不团结现象,应当由汉族干部负主要责任。

  6. 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知识分子,对现有的少数民族知 识分子必须坚持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充分发挥他们的积 极作用,对他们的职务安排不当的要重新安排。

  (十)巩固和发展党的基层组织的问题。

  1.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 一 般都有了党的组织。目前应当通 过整风整社,整顿巩固党的基层组织,提高党员的共产主义觉 悟。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在还没有 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地方和党员数量很少的农村、牧区。特别 是在藏族、蒙族、哈萨克族地区,还应当有计划地适当地吸收 一 些党员,把党的基层组织建立起来。

  2. 关于有宗教信仰的人能不能入党的问题,根据西北目前 情况,在 一 般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应当坚持贯彻执行 一 九五八 年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后接收党员工作的规定,即 " 在少数民族 中进行接收党员工作时,要特别注意对于申请人党者进行阶级 教育和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教育,划清有神论和无神论,民族 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经过这样的教育仍坚持宗教信仰的, 一 律不得接收入党 " 。但是在青、甘藏区接收党员则可以按照 中央 一 九六 一 年二月十四日关于西藏工委《对社会上建党工作 中 一 些带政策界限问题的意见》的复示办事,即目前对于要求 人党的藏族劳动人民的觉悟分子和革命知识分子,即使他们还 有某些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如果在其他方面够入党条件,而 且能够忠实于党,服从党的纪律,执行党的政策,保守党的机 密,也可以吸收入党,在入党以后,再从教育和革命实践中, 帮助他们逐步消除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

  (十 一 )总结经验教训,克服民族主义。 1.近几年来,在青、甘藏区和其他 一 些少数民族地区工 作中犯错误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放松了调查研究,不走群众路 线,没有忠实地执行甚至违背了党的政策。主观主义的错误, 在许多地方是大量的严重的。但是从青、甘的情况看来,除了 这些问题以外,还有大汉族主义的问题。在其他省、区的有些 地方,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大汉族主义倾向。几年来大汉族主 义在 一 部分地区确实有了新的滋长。有些同志忽视了社会主义 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民族问题,不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 特殊需要,看不到少数民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作用,这 实际上是 一 种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倾向;还有 一 些同志不以平等 态度对待少数民族,不关心少数民族的疾苦,侵犯少数民族的 自治权利,强迫改革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信任和歧视少数 民族,这是剥削阶级特权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是国民党 的作风,也就是大汉族主义。另外,钻进来的敌对分子进行阶 级报复,残害少数民族人民,则是敌我矛盾。

  2. 在民族问题上,对于绝大多数干部来说,是教育的问 题、是总结经验,提高认识的问题。 一 切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 想都必须坚决克服。目前,在青、甘地区应当着重地克服和防 止大汉族主义,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在其他地 区,有大汉族主义的,克服和防止大汉族主义;有地方民族主 义的,克服和防止地方民族主义。对于敌对分子的罪恶行为, 必须严肃处理,以平民愤。对于犯有严重错误,屡教不改的干 部,要给予适当处分,以资教育。 3.通过整风、整社和干部的学习运动,对近几年来执行民 族政策的情况进行 一 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今后的 工作。

  (十二)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运动。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 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 体实践相结合,也就是中国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要做好 工作,必须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必须学习毛泽东思想。 在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开展 一 个学习运动,用毛泽东思想 教育干部,这是发展革命事业,做好少数民族地区 一 切工作的 关键问题。 全体党员和干部,都必须认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 本原理,学习毛泽东同志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阐明的我国 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学习党中央、毛泽东同志制 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包括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在内的各项 政策。对大量的新党员和新干部,还必须给予马克思列宁主义 的基本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对于少数民族干部还应当加 强阶级教育、无神论教育和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教育。根据西北 地区的实际情况,各级干部都应当加强关于民族问题和民族政 策的学习,在各级党校、干部学校和训练班中、不仅必须把我 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问题、党的建设问题作为主要课程, 还必须把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作为主要课程。

  (十三)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1. 各有关的省委、区党委都必须进 一 步加强对民族工作 (包括宗教工作与上层统战工作)和牧区工作的领导。各级有 关党委都要有专管民族工作的书记,在牧业较多地区,还应当 设立专管畜牧业工作的机构,有专管牧业的书记。牧业区各级 党委的第 一 书记应该主要抓畜牧业。在各有关地区党的委员会 上要定期讨论民族工作和牧区工作问题。

  2. 各业务部门原来设有民族专业机构(如民族教育、卫生、贸易等)已经取消了的,要根据实际需要恢复起来。

  3. 恢复在民族工作方面的报告请示制度。事无大小都要向 省委、区党委报告请示。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重大方针、 重大计划、重大问题和政策问题,都要向西北局和中央报告请 示,得到批准后。才能执行。

  4.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中,要特别注意调查研究,从实 际出发,老老实实地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不要在党的既 定方针、政策以外乱出主意,乱兴章程。

  5. 处理青、甘错误造成的问题,工作量很大;彻底解决需 要 一 定的时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去作,态度要坚决、方法要 稳妥,要设想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尽可能地加以防止。

  6.这次会议各有关省、区提出的关于《牧区人民公社工作 条例(草案)》和牧区工作的规定,都由各有关省委、区党委 讨论决定,报告西北局批准后试行。 应该看到,十 一 年来,我们在民族工作方面的成就是很 伟大的。近两三年来,虽然在青、甘藏区和其他 一 些少数民族 地区的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犯了严重的错误,但是,整个 看来,我们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仍然获得了伟大的成 就。目前,青、甘藏区和其他 一 些少数民族地区,虽然由于反 革命叛乱的破坏和在工作中的严重错误,遭受了重大损失,造 成了很大困难,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是暂时的,是完 全可以克服的,只要我们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坚决地贯彻执 行党中央、毛主席所规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 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努力工作,就 一一 定能够克服前进中的 一 切困难,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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