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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 《民兵工作条例》和各级民兵 工作组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的通知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 一 九六 一 年十二月十 一 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各军区、省军区,北京卫 戍区,上海警备区∶

  一 、批准国防部拟制的《民兵工作条例》,并颁发全国民 兵组织施行。

  二、为了贯彻毛泽东同志的人民战争的军事思想,更广泛 地吸收有关部门参加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军委民兵工作组已改 为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现决定县委以上的各级民兵工作组亦 均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同时,在公社和大型厂矿这 一 级党委 之下亦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任务是∶ 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研究和贯彻执行中央、军委有关民兵工作 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审查同级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 的民兵建设计划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协同进行民兵工作,并研究 改进民兵工作的方法;讨论年度的征兵、退伍工作和研究战时 人力动员方案;提高全党全民在和平建设时期的警惕性,加强 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发至县、团级党委)

  中央、国务院

  一 九六 一 年十二月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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