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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在理论和实务中 一 直存有很大争 议,《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规定: “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 时效期间的限制。 ” 但这 一 条 一 直受到片面保护国有财产的诟病。《诉 讼时效规定》第1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进行了规定, 即: “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 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 )支付存款本金 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 《公司法司法解 释(三)》第19条第1款也对出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规定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返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即: “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 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法总则》第 196条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理论研究成果,并借鉴域 外做法,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总则编 对该规定予以沿用。 民事权利以其权利内容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 形成权。理论和实务的通说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 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为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这要与诉讼法上的 诉讼请求有本质区别。诉讼请求可以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诉讼中的 体现,但也不限于此,有关支配权、形成权等的行使也能够成为诉讼 请求的内容。作为对抗形成权的抗辩权,虽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内 容,但也肯定会在诉讼中予以行使。而这三种权利学理上通常认为不 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据本条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 要有:

  1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民法总则》《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都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了规定,《民法 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从责任承担方式的角度予以规定,而 《物权法》则从物权的保护,其实质是物权请求权的角度作了规定, 《民法典》对这些基本规则都予以了肯定和沿用。物权请求权的实质 在于保障物权回复其圆满状态。学理上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 具体内容,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作为物权权能 一 部分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 效届满而消灭。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在物权的保护中也规 定了损害赔偿这 一 内容,按照本条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适用诉讼 时效的规定。同理,对于其他绝对权请求权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中涉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即只 要符合各自责任形式要件的,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而不受诉讼时效经 过的限制。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物权 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这 一 规定被《民法典》第235条予以了保留。这 一 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中最主要的内容,依 据本条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此需要注意的 是由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但这 一 公示公信力效果较差。通 常而言,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因此,本条对于动产物权的返还 原物请求权要求是已经登记的动产物权,比如登记的船舶、车辆、航 空器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也适用本 条规定,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虽然给付赡养费、抚养 费、扶养费请求权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但这首先体现为身份利益上 的请求权,尤为重要的是这关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涉及对弱势群 体利益的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而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 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故 对这三金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更能彰显保护人权的原则。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前 面几项规定并没有完全列明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权利,故以此兜底 定,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比如《诉讼时效规定》第1 条的规定,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至于《民法通则意 见》第170条规定的 “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 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 ,则需要进 一 步研究。应该 说,《物权法》确立了对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当前中央也高度重 视产权保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该条规定能否继续适用需要审慎把 握,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在该条规定情形能够纳入到《民法典》总则 编以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适用后面的规定即可,至于 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宜再予适用,在今后对《民法通则意见》进行修 订时,对此应有明确的态度。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关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把握好除了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类型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依照通说,诉讼时效限于请求权的行使, 对于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无从行使。但对于侵害支配权转化而来 的救济性权利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撤销 权等形成权以及抗辩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 己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 权具有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性,从形成权具有特定的相 对方角度分析,其积极行使与否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其应受期间的 限制,这 一 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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