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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力量

2017-01-22莫于川 A- A+

   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政府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当今世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历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影响。

  公开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例如公开原则,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平等原则,即公民有权平等寻求利用政府信息;服务原则,即政府信息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便民原则,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体现于民众受益和便利的原则;安全原则,即公共利益受到有效保障;法治原则,即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公开条例还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例如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和豁免公开范围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制度,政府信息可分割提供制度,政府信息的监督和保障制度。

  公开条例的颁行使得行政公开有了全国性的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行政公开以前单靠行政权力和政策推动,法律基础不强,一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造成政府和民众的信息不对称。过去公民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开有关信息,公民也无能为力。现在公开条例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增加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政不作为导致的腐败现象。

  公开条例具有诸多值得关注的创新内容,例如:把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更加体现了关注民生、保障权利、提供服务的精神;设计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以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和服务质量;分级、分类规定了主动公开范围及其重点,这是正面列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国家中规定得最明确、详细的;规定了明确、较短的主动公开时限和答复申请时限,这在世界上也算较短的时限制度,非常有利于相对人。这些创新内容付诸实践后,将大大有利于建设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公开条例于去年4月颁布后的一年实施准备期,是学习、提高、清理、实践的过程,许多行政机关开展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机构、明确职能、健全队伍、培训人员、清理规范、完善制度、经费投入、硬件建设、宣传教育等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据我调查了解,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开展得远不平衡,一些地方、系统的实施准备工作有待深入展开,甚至亟待实质性地展开。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不易受到政府机关和行政首长给予持续性的、足够的关注。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在指导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公开条例的要求做好提供公共服务信息的准备工作方面,可以说还远不到位。

  对于各级政府而言还需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消除认识误区、更新思想观念;二是进一步建设好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设施、设备建设,搭建起公开平台;三是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制度建设,特别需要抓紧做好确定机构、健全队伍、培训人员、清理规范、健全制度、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等关键工作。

  唯其如此,才能更好地贯彻条例立法的初衷,避免随之而来的争议引起的大量复议、诉讼、信访案件,真正推进建设阳光政府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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