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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疑罪从轻

石东玉案


  1989年4月8日下午五点,石东玉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伊春市公安 局友好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友好看守所。消息传来,石东玉家里的天塌了。 石东玉的未婚妻听说他一夜间成了杀人犯,虽然半信半疑,但听说石东玉都亲 口承认了,只好感叹人心难测自己命不好,后怕好在没有领结婚证,现在分手 还来得及,第二天就收拾东西回了汤旺河娘家。墙上的大红“SF字依然还在, 但显得那么讽刺,毕竟现在已经物是人非。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以前石 东玉给邻居做的帮老扶幼的那些小事似乎瞬间都被忘记了,现在人们口 口相传 的都是一句话——“石东玉成了杀人犯”,这一消息在他的家乡迅速传开了。 石东玉的父母一出门,身前身后就有无数的白眼,无数的指责,无数的唾弃, 这一切仿佛都是杀人犯父母应有的礼遇。石东玉的父母日日夜夜忍受着乡亲们 的白眼、指责和唾弃,就连平日里经常走动的亲戚朋友也都像躲瘟疫一样离他 们远远的,生怕自己和“杀人犯”有任何瓜葛。两位老人怎么也无法想象自己 的儿子一夜之间会成为杀人犯,虽然心里坚信儿子不是那样的人,但也无计可 施,只好终日里唉声叹气,忍气吞声,指望上天开眼还给儿子一个清白。石东 玉的父亲石法毅背着袋子上街买白菜,马上就有人跑到派出所报告,说他为儿 子掩埋血衣和作案工具去了。结果派出所的警察把石法毅带回派出所讯问了三 天。谁也不知道这三天到底发生了什么,岀来之后的石法毅似乎受到了很大的 刺激,目光呆滞,有时候一整天也不说话,有时候会突然冒出来一句“我是杀 人犯,人是我杀的……”

  被害人家属同样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关传生的孩子才两岁,媳妇程玉红得 知丈夫被人连捅二十几刀死亡后直接昏倒,被医院抢救醒来后,哭得发疯一样, 操起菜刀就要去石东玉家拼命,好在被家人劝住了,之后就抱着孩子整天地哭。 一墙之隔的邻居结下了深仇大恨,两个家庭都过上了永无安宁的日子。

  与此同时,友好分局在前期获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抓紧制作案卷材料,于 1989年4月11日向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石东玉。提请逮捕书中写道, “根据我局所获证据材料证实,人犯石东玉犯有下列罪行:1989年4月5日晚 11时许,石东玉从家里出来,在友谊林场北大门附近,看见前面有个人,便 追上去。见是该厂工人关传生,杀机顿起,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关连生连刺 二十余刀,关传生当场死亡。”

  1989年4月18 H,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石东玉。1989年4 月30日,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将“石东玉杀人案”向友好区人民检察院移 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附有卷宗一册、现场勘查记录一份、鉴定书三份、被 告人作案用刀一把、被告人作案时穿的黄军装一套、上衣纽扣三个和被害人棉 皮手套一副。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对石东玉杀人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于1989年6月12日把该案退回友好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8 月15 H,友好区公安分局补査完毕。

  1989年9月13日,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把这个案件报送伊 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检察人员讯问石东玉时,石东玉坚决否认自己杀了 人。经审查该案的案卷材料并对一些证人进行询问后,伊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该案事实不清,有六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査明:第一,被告人①石东玉与其弟弟 打仗以及和被害人关传生厮打时有无开放性外伤,是否出过血;第二,被告人 石东玉案发前除与其弟厮打外,有无其他人撕坏其衣服,有无其他人与其打仗; 第三,案发后证人周某是否告诉被告人石东玉被害人关传生被害的具体情况; 第四,有关鉴定结论:在案发现场皮手套、路面和报纸上提取的血迹的血型鉴 定,应作是否人血的鉴定;第38号鉴定书中的黄军裤是谁的,来源不清,应 注明;第五,在被告人家搜出的水果刀应做检验;第六,证人张某夫妻能否进 一步证实,被告人离开时,上衣是否坏了,衣扣是否有掉的。1989年9月29日,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友好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査。

  根据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时,有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査。人民法院既可以在庭前审查时将案件 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在庭审时退回补充侦査。至于补充侦査的期限和次数, 法律没有规定。当时这是法院处理疑案的一种法定方式。1996年《刑事诉讼 法》修改时,基于防止法院“先定后审”与加强控辩平等的考虑,将法院对检 察院移送审査起诉由实质性审査转变为“程序性审査为主,实体性审查为辅”, 因而也随之取消了法院庭前审查时退回补充侦査权与庭审时退回补充侦查权, 并规定补充侦查次数不能超过2次。此次修法之后,人民法院处理疑案的方式 只有两种,一是通知检察机关补送材料,二是作出无罪判决。2012年《刑事 诉讼法》修改后,法院依然不享有退回补充侦査的启动权,只有在法庭审判 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査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 才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査应当在1个月内完毕。可见在法庭审理阶段,人 民法院无补充侦查的决定权,案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 同时,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应由检察机关自行补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

  ①按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被追诉者的称谓 都是“被告人”。

  关提供协助。

  1989年11月6日,友好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査完毕,将补侦报告移送伊春 市人民检察院。友好区公安分局经补充侦査认为:第一,关于被告人石东玉与 其弟弟打仗以及和被害人关传生厮打时有无开放性外伤,有卷宗材料中的石 东国、石法毅谈话笔录和现场勘査笔录、尸检报告可以证实;第二,补充材料 证实,案发前石东玉除与其弟厮打外,无其他人撕坏石的衣服,无其他人与石 打仗;第三,证人周某证实,“只听说友谊杀人了,具体怎么杀的不知道,也 没对他说过这些话。”第四,鉴定书就足以说明是否人血的鉴定;第38号鉴定 书中的黄军裤有情况说明证实系侦査人员于1989年4月7日晚对石东玉家进 行搜査时提取;第五,经伊春市公安局再次对水果刀进行检验,证明“送检尖 刀未验出血”。友好区公安分局解释说,案犯使用的刀已冲洗,伊春不能检验; 第六,证人张某夫妻二人未能找到。

  与此同时,做出认罪口供的石东玉在看守所里苦度日夜,强大的身心压力 和对未来的绝望让他病倒了。石东玉的姐姐石淑芹与弟弟的感情很好,这些日 子以来日夜为弟弟忧心。听说弟弟病倒了,立即领着刚刚4岁的儿子去药店买 药,又急匆匆赶去看守所探望。谁知祸不单行,也许是心里太过急躁和迷乱, 她在横穿铁路线的时候竟然没有注意到一列风驰电掣的火车正呼啸而来,尽管 火车发岀刺耳的汽笛声,但也没能引起一心想念弟弟的石淑芹的注意。在她的 心里,弟弟的冤屈比天还大,弟弟的喊冤声遮掩了世间的一切。精神恍惚、一 心为弟弟送药的石淑芹葬身在了飞驰的火车车轮下,扔下了年幼的儿子和凄苦 的家人。

  得知姐姐因为给自己送药而遭遇意外去世的消息,石东玉在绝望中又增添 了一份对于亲情的内疚,他的精神开始变得恍惚,几次寻死觅活,想通过自杀 的方式一了百了,但都被同监号的犯人劝住了。“你自杀了,更证明不了你是 清白的,你千万不要寻死啊!” “你真是不孝啊,你死了倒清静,可你考虑过 你父母吗?难道让他们背个杀人犯父母的名声进棺材吗? ”同监号犯人的这些 话似乎照亮了石东玉对生命的一线希望,“没错,我不是杀人犯。我要为自己 洗清冤屈,我得为自己和父母要个说法!”从此之后,石东玉在监狱中经常阅 读法条,写了几百封“无罪书”向很多部门寄岀,无奈的是那些信件一直如石 沉大海,没有一点回音。

  1989年11月16 0,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伊春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该案的事实不清,1990年12月25 H,友好区公安分局应伊春市人 民检察院第51号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对该案再次进行补充侦査。经过一 年多的反复补充侦査,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1991年3月19 H,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石东玉送达了起诉书。当送达 起诉书的办案人员询问石东玉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时,石东 玉说了八个字:“我没杀人,纯属诬陷。”石东玉的家人坚持认为石东玉是冤枉 的,听说他被起诉后,立即为石东玉聘请了伊春市律师事务所的金峰、王瑞两 位律师作为辩护人。

  1991年4月2日上午八点三十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刑事审判 一庭公开审理石东玉杀人案。公诉人认为,石东玉因邻里纠纷产生杀机,在案 发当天具备作案时间,其庭前认罪口供中关于被害人尸体的位置、方向等描述 与案发现场一致,石东玉犯有故意杀人罪。

  在法庭上,石东玉在监狱学的法律知识派上了用场,他叙述了自己在 1989年4月5日晚间的具体活动,推翻了自己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认罪口供, 提出自己的认罪口供是在侦查人员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石东玉坚持说自己 没有杀人,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有很多证人可以为他 作证;二是关于那件血衣,他辩解道,军装上的血不是关传生的,而是自己 和弟弟发生冲突过程中,父亲石法毅和弟弟的血沾上的,父亲和弟弟可以为 自己证明。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成 立。理由如下:第一,本案虽然存在认罪口供,但被告人到案当天否认杀人, 第二天和第三天开始承认杀人。到目前为止,被告人的口供呈现最初否认犯 罪,中间承认犯罪,现在否认犯罪的特点。不能排除公安机关逼供的嫌疑。第 二,被告人没有作案动机。一是被告人刚刚转业,准备结婚;二是被害人与被 告人两家关系很好,被害人的妻子也证明了这一点。第三,被告人在案发当晚 的活动时间有疑点,被告人离开锅炉房应该是在十二点之后,而不是案发时的 十一点,有人证实被告人从友谊林场到林场车站是十二点二十分。第四,本案 的证据存在问题。一是作案工具尖刀并未检验出血迹;二是血迹问题,被告人 的父亲血型系A型,且在案发前一天因为拉架手指流血,黄军裤上的A型血 不能排除系被告人的父亲所留。三是被告人认罪口供中说杀人后用衣服擦了尖 刀,但随卷移送的衣服上并没有血痕。此外,辩护律师还指出了案卷中存在的 两次讯问笔录中讯问时间重合的问题。对于这些辩护理由,公诉人回应说:第 一,经过向公安机关询问,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第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 情况下用刀捅人后无法检验出刀上的血迹。

  也许是造化弄人,1991年4月5日,距离案发整整两年之后,伊春市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石东玉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月8日, 法院送达判决书时向他告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权用书状或者 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 提出上诉。按照当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三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这份判决书就像一声巨大的闷雷砸向了石东玉和他的父母。当载着石东玉 的警车驶出法院的时候,石东玉的母亲简直发疯了,她一边追赶着警车一边喊 着:“我儿冤枉,我儿冤枉啊!”警车远去了,她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她勉 强支撑起身子,跪在地上向着警车驶去的方向爬啊爬,膝盖磨破了,渗出了血, 她全然不顾,一种近乎失去理智的固执左右着她,“我儿子不会杀人!” “我要 为儿子讨回清白!”此后,石东玉的父母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接到判决书后,石东玉陷入了绝望的深渊,但求生的欲望和洗脱冤屈的渴 望促使他不得不振作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以自己没有杀人为理由提岀 上诉。

  1991年5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 行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石东玉杀人罪的部分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发函给伊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列出了六个需要进一步调査核实的疑点:第一,一审判决认为, 石东玉是1989年4月5日晚11点30分林场停电后离开锅炉房;但卷内该林 场职工夏宝喜证言证实被害人是当晚11点40分左右离开场部,另一职工证实 关传生走了一会就来电了,大约在零点20分。应进一步査明关传生离开场部 的准确时间。第二,公安机关只对提取的衣裤上的血迹进行了鉴定,但石东玉 供述说用衣服擦了血,故还应査明衣裤上各有多少血迹,在何部位,有无喷溅 或擦拭状血迹。第三,公安机关对提取到的一件衬衣的说明中应当补充该衬衣 是否被撕坏,何部位被撕坏,撕坏到何种程度的情况说明。第四,石东玉从未 供述将关传生杀死后回家换裤子,但公安机关从石家提取到一条带血迹的黄军 裤,该裤子与案件有无关系。第五,从公安机关破案经过材料及4月6日提审 情况看,在4月6日已经提取了石东玉的黄色军上衣,但搜査证和搜查笔录记 载4月7日9点50分在石家搜出上衣、裤子各一件,水果刀一把。公安机关 出具的说明材料又为4月7日晚8时在石家搜出上衣、裤子各一件,水果刀一 把。应该准确认定何时提取上述证物,是石东玉供认犯罪前提取还是供认犯罪 后提取,还应对提取的尖刀能否形成被害人上衣的刺痕进行鉴定。第六,石东 玉供述的杀人动机是与关家有口角、有矛盾,而公安机关于1989年4月6日 和4月17日询问被害人妻子,均证实没有石东玉所供述的有关矛盾,但被害 人的妻子在1990年12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中又证实石东玉与被害人有矛盾, 且情节与石东玉供认一致。对石东玉供述的杀人原因及石东玉、关传生平素关 系如何,应找石、关两家及邻居进一步核实。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伊春市中级人民 法院很快将该案退回检察机关。1991年6月7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 律程序,将案卷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査。友好区公安分局除了进一步核实证 人证言之外,在补査报告中回复道,对衣、裤上的血迹和尖刀能否造成被害人 上衣的刺痕,该局无法鉴定。关于搜査时间,友好区分局出具说明:“我局工 作人员……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六日晚二十一时传唤嫌疑人石东玉时,在其家炕 上发现一件黄色上衣,衣上有点滴血迹,在案犯交待下我们持搜査证于四月七 日二十一时对石东玉家进行捜査至二十二时五十分结束。搜査证(上写的)7 H 9:50确系笔误,破案经过所述'同时对其家进行搜査'确系笔误。”

  石东玉的家人也在为案件的再次审理精心做着准备,他们委托了伊春市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孙延和王瑞作为石东玉的二审辩护律师。

  1991年9月19 H,伊春市中级法院重新公开审理石东玉涉嫌杀人案。在 法庭上,审判长问石东玉:“你杀谁了? ”石东玉回答:“谁也没杀。”审判长说: “本庭希望你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石东玉说:“我根本没杀人。这个案子全是 假的,希望法官好好调查。”这一次,公诉方并没有能够提供更多的有罪证据, 辩护律师仍然做无罪辩护。但是法院认为,该案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有作案时间 的证言、杀人凶器、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案件事实基本清楚, 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已经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个基本”的证明标 准。1991年12月16 H,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石东玉因日常琐事对关传生产 生怨恨。1989年4月5日23时30分许,石东玉在林场办公室附近见被害人 时,遂产生杀人之念,用随身携带水果刀刺被害人20余刀,刺破肺、肾、肝 等脏器和割断左颈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诉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作案使用的 凶器,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査笔录证实,被告人石 东玉的行为已构成杀人罪,手段凶残,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从严惩处,但考虑 到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石东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 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石东玉杀人案的一审、二审过程中,他的辩护律师都做了无罪辩护。在 那个年代,无论是律师管理体制还是律师制度本身都处在一场变革之中,“会 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当时刑事辩护律师的三难问题。在这种大 背景下,石东玉的辩护律师没有能够展开真正独立的证据调査,而是主要根据 公诉方的案卷材料,对公诉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对军衣上的血迹和有关人员的 血型也无力进行鉴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幕时代的悲剧。

  石东玉接到判决书后,先在宣判笔录上写了 “不服,上诉”,后来又感到 上诉无望,不如保住一命以后再说,所以又改为“不上诉”。1992年1月7日,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2月26日, 省高院核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东玉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1992年8月 31 0,石东玉被送往北安监狱服刑。

来源: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
主编/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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