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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嫌疑虎落平阳

李久明案非法取证


  专案组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宋淑丽的推测和怀疑,认为李久明有重大犯罪 嫌疑。虽然他们也自我反问:作为冀东监狱二支队的政治处主任,堂堂一个副 处级干部,李久明可能会是杀人凶手吗?但是专案组成员一致同意——查初 期,任何一个可疑线索都不能放过。因此,他们决定立即采取行动,抓捕李久 明。

  2002年7月12日上午,李久明照常来单位上班。9点多钟,专案组的张 建业局长、杨策军副局长带着五六名刑警突然来到他的办公室,把李久明带回 公安分局接受调査。

  在公安分局的一间办公室里,侦查人员一上来就问李久明,你知不知道昨 晚你的同事王忠和、宋淑丽夫妇在家遭到歹徒刺杀的事情?李久明沉默了一 下,想了一会才回答道:“听说了。”侦査人员觉得他的态度有些刻意回避,着 实很奇怪,马上追问:“昨天一天你都去了哪里,干了什么? ”李久明遂向侦 查人员详细讲述了自己7月11日至7月12日的活动情况——7月11日下午, 他开完党支部会议后,去监狱组织干部处办了点事,大约5点左右回到家。到 家后不到一个小时,他就接到二支队办公室主任老邹的电话,让他到金茂鑫源 饭店吃饭小聚。这顿饭吃到晚上8点多钟就散伙了。之后,李久明直接回了家, 在家和孩子一起看了会儿电视,然后就洗漱睡觉了。李久明反复向侦査人员强 调:“从7月11日晚上8点半到7月12日上班前,我都一直呆在家里。” “有 谁能够证明? ”“我的妻子张芳涛可以证明。”

  此时,张芳涛其实也已经在南堡公安分局T——就在李久明被侦査人员带 走后不久,她就被警察以协助调査的证人身份从单位带到了公安分局,但侦 查人员却并未向她出示他们的工作证件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以履行正常手 续。

  通过询问证人获得证言以查清案情,是侦査取证的重要内容之一。基于侦 査法治原则,询问证人作为一种法定的侦査取证方法,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以防止侦査机关在获取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的证人证言的过程中侵害 证人的基本权利,故《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对询问证人的程序进行 了规范。1996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 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 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o" 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8 条也明确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 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 査人员的工作证件。”但对于询问证人的持续时间问题,法律却并未予以任何 限制性规定,这导致实践中长时间、无限期地询问证人的情况经常出现,造成 实质上的变相拘禁或具有变相拘禁的嫌疑。①

  “知道找你来干什么吗? ”侦査人员问张芳涛。“听说王忠和、宋淑丽两口 子被人砍了。”她倒是回答得很干脆。“昨天晚上,李久明出去没有? ”侦查人 员的话锋突然一转。“没有。”张芳涛非常肯定地回答。事情就发生在头一天晚 上,所以她记得很清楚。当时,她躺在客厅的沙发上看电视,大概12点多钟 的时候,她起来喝水,看到卧室里的李久明还没有睡觉。张芳涛喝水的时候, 李久明也凑到客厅站着看了会儿电视,但她没理李久明,接着看自己的电视。 过了一会儿,李久明先回屋睡觉了。I点10分左右,张芳涛也起身到另一个 屋睡了。她第二天早上起来的时候,李久明还在家,没有出门。“那你怎么确 定李久明没有趁你睡着之后出去呢? ”侦查人员警觉地从张芳涛的陈述中发现 还有这样一种可能性,于是立马向她提出质疑。“我睡觉很轻,一点声响就能 被吵醒。李久明如果夜里出去,我肯定能听见门响。但我昨天晚上并没有听见 任何动静。”张芳涛很快回应道。

  透过厚厚的卷宗资料,我们发现,“协助调查” 了整整36个小时后,张芳 涛才被允许回了家。然而,仅仅一天后,她再次被戴上手铐“请”到公安分局, 而这一次的持续时间则长达65个小时,但是张芳涛依然没有提供给侦查人员 任何他们希望获取的证言。

  从李久明和张芳涛夫妇的陈述中,侦查人员没有获得什么有用线索。于是, 专案组决定另辟蹊径,通过寻找实物证据的方法来发现案件的突破口。

  7月12日晚上11点,就在李久明和张芳涛还在南堡公安分局配合侦查人 员的调查工作时,专案组的另一队侦查人员在他俩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迅速对

  ①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 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 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 行。”与之前的相关法条相比,其并未作出实质性的改动。 他们家和李久明的办公室进行了突击搜查。

  搜査是侦査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査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 身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 方进行搜索、检査的侦查行为。由于搜査不仅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人身、财产及隐私造成侵犯,还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第 三人的权利构成侵扰,故各国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搜査行为的行 使权限和程序,一些国家还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特别是对于个人住处 的搜查,更是予以了特别严格的规制。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 宅。”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搜查”程序设有专门章节进行规 范,其中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査,必须向被搜査人出示搜査证。在执行 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査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112 条规定,“在搜査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 证人在场”;而第113条要求,“捜査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査人员和被 搜査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1998年《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通过第205条至第209条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了上述程序。

  然而,由于搜查属于侦査机关的独家权力,缺少必要的权力制衡,故在 司法实践中,搜査程序表现出较大的任意性,以致有“名”、“实”不符之虞。 以捜査证的运行状况为例,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应制度是以持证搜査为原 则、以无证搜査为例外,但却并未就搜査证的获取程序这类具体执行层面的 问题作出规范,从而导致在实际侦査活动中,侦査人员持证搜查的情况非常 少见,甚至可称得上稀缺;而且,由于我国的《搜查证》格式文书上既不需 要填写搜查理由,也不需要明确搜査对象,甚至对搜查期限也没有要求,故 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搜査程序的随意施行打开了方便之门。由此可见,本案中 侦査人员对李久明的住所和办公室进行无搜査证的突击搜査其实是司空见惯 的事情。

  这一次捜査,侦査人员的收获颇丰——&们在李久明的家中发现了一支钢 珠枪,在他的办公室里找到一套迷彩服,只是这套迷彩服上干干净净的,并未 带有任何血迹。

  公安分局这边的审讯人员在获悉搜查结果后,随即再次提审李久明,要求 他解释这把钢珠枪是怎么回事?李久明闻言愣了一下,他没有料到侦査人员会 进行突击搜査。但他马上解释说,自己身为冀东监狱二支队的政治处主任,工 作职责之一就是负责二支队的枪支管理工作,而这把钢珠枪其实是冀东监狱二 支队原副支队长李兵的。有一次,他去看望这位老领导时,李兵托他上交这把 钢珠枪。因为当时已经是晚上,所以李久明就把枪先带回了家,准备第二天上 班时再上交。但他回家后随手就把枪放到了一边,后来也一直忘记上交到冀东 监狱政治部。对于自己工作上的疏忽大意,李久明诚恳地表示应当自我检讨。 “那你办公室的那套迷彩服又是怎么回事? ”侦查人员接着问。李久明回答说, 那是单位发的,他懒得带回家,就一直放在了办公室里。

  面对李久明几乎毫无破绽的应对,侦査人员再次无功而返。

  第二天一早,侦查人员找到被害人宋淑丽的妹妹宋淑红,向她了解和李久 明之间婚外恋的有关情况,看看能不能从中发现一些可疑之处。宋淑红非常直 爽地承认,由于李久明不肯与妻子张芳涛离婚,且这段时间以来对她很是疏远, 气愤的她曾经采取过砸玻璃、敲窗户、打骚扰电话、扎自行车胎等过激行为泄 愤。宋淑红还称,7月初她烧了李久明家的防盗门后,张芳涛曾打电话给自己 的父母,“扬言”如果宋淑红再有类似行为,小心她杀了他们全家!

  与此同时,宋淑红还向侦査人员透露了这样一个颇令人玩味的细节一惨 案发生的那天晚上,当宋淑红从外甥女的电话里得知姐姐、姐夫被人砍伤的 消息后,首先想到的就是打手机给李久明:“老李,我姐姐、姐夫出事了,得 赶紧送医院,你想办法找一辆车过来。”没想到,李久明接到电话后却很不耐 烦地说:“出事了,报警啊;受伤了,打120啊!深更半夜的,我上哪里去找车 呀? ”说完他就匆匆把电话挂了。但是过了一会,他又把电话拨了回去,向宋 淑红了解了凶杀案的大致情况后,他随即严肃地叮嘱她道:“待会儿警察来了, 你可别乱说,千万别把咱俩的关系说出来!”

  专案组的侦查人员听了宋淑红的讲述后,都觉得李久明要求宋淑红隐瞒他 俩之间关系的举动非常奇怪,着实有些“此处无银三百两”的感觉。因此,专 案组加重了对李久明极有可能就是杀人凶手的怀疑。

  专案组开会讨论案情。

  首先,结合宋淑红的证言,侦査人员认为李久明具有作案动机:李久明与 宋淑红长期保持暧昧关系,因为宋淑红要求李久明离婚与其结婚,李久明不同 意,所以双方产生矛盾,发生了数次冲突。为泄私愤,同时警告宋淑红以后不 要再做任何过激行为,李久明将宋淑红的姐姐、姐夫刺伤。

  其次,现有的指向李久明的不利证据很多。例如,被害人宋淑丽指名道姓 的猜测,从李久明家中发现的钢珠枪,从他办公室搜得的迷彩服,以及在宋淑 红家楼前小院东侧发现的可疑警用匕首。侦査人员分析,虽然李久明对钢珠枪 的存在进行了解释,但考虑到他在工作中一向小心谨慎,很少出现差错,一般 不会做出忘记上交枪支这么疏漏的事情,因此不排除这是李久明的故意狡辩。 至于迷彩服上之所以没有血迹,则可能是因为李久明已经洗过了衣服,或是他 故意放置一件干净衣服来迷惑侦查。

  再次,针对张芳涛提供的李久明不在场的证明,专案组成员认为,张芳涛 是李久明的妻子,虽然李久明背叛了他们的婚姻,但张芳涛一直很爱李久明, 不能保证她不会因护夫心切而提供虚假证言,因此她的说辞并不可信。除此之 外,也不能排除李久明确有趁张芳涛睡着后再偷跑出去作案的可能性。

  经过认真讨论,专案组初步得出结论,综合现在掌握的所有证据与情况分 析,李久明确有重大嫌疑。因此,在没有发现指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之前, 必须将李久明作为首要破案目标继续跟进,实现突破。

  专案组决定兵分两路。一路负责审讯李久明,要争取拿下他的口供。张建 业局长特别指出,此案的“口供突破”工作将非常艰难。因为,作为警察,李 久明肯定具备很强的反侦査能力;同时,作为政治处主任,李久明又正是以思 想政治工作见长。通过这几天与李久明的接触可以发现,除了审讯初期,他可 能因为紧张而显得有些迟疑和不自然之外,接下来他在平稳心态后,面对侦査 人员的各种提问甚至刁难,都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应对自如,可见很不好

  对付。如果这起凶杀案真是他干的,那他必定会顽抗到底,所以审讯人员要做 好“持久应战”的充分心理准备。而另一路则负责继续搜索、寻找物证,并通 过物证鉴定的方法得出“有科学保障”的、能证实李久明确为凶手的可靠证据, 以此辅助审讯人员,攻破李久明的心理防线。“在’铁证’面前,任凭他李久 明再怎么口若悬河、舌灿莲花,肯定也只能百口莫辩、哑口无言!”王建业局 长信心满满地说。

  不过,以故意杀人罪来说,现有证据确实不足,而且都是需要经过层层推 理才能得出有罪判断的间接证据,远远达不到以“涉嫌故意杀人”施以刑事拘 留的标准。但是,为了以防万一,专案组决定,先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罪将李久明刑事拘留。7月16 H,李久明被刑拘,并送入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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