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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

2018-07-16 A- A+
    不可以随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如果执行程序已终结,就不能提执行异议申请。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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