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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8-08-27 A-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也就是说,本案中,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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