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也可以确权登记,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同于家庭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