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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2018-07-17 A- A+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所以省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你家承包的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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