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问题问答 > 土地问题回复

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征地行为是否合法?

2018-07-18 A- A+
答: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具体来说,首先,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报批机关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并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土地征收告知书》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公布张贴,并书写记录公布张贴情况。《土地征收告知书》按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后,应当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土地征收告知书已送达回证》。其次,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筹备征收土地相关报批材料时,应同时将征收土地报批前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列入此次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材料。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报批时不能提供拟征地范围内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等必备材料的,批准土地征收的有权机关应不予受理此次报批,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