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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单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的行为不合法。

2018-07-23 A- A+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这说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能由征收人单方委托。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未经上述程序即单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属于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也就是说,房屋征收部门单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的行为不合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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