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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令禁止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2018-07-24 A- A+
这是不合法的,当地政府为了规避国务院审批,才将单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分多次进行报批,这样就会使得每次征收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省级人民政府就可以批复了,而规避了必须有国务院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另外,我查了一下该项目占地达3000亩,肯定需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当地政府为了规避,就分多次向省政府申请批复,严重违法。
另外国务院也多次明文禁止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其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法律规定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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