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用办理土地证变更,但是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这是因为转包、出租、入股方式都不导致原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丧失,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临时由第三方使用而已,不改变原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因此不需要办理土地证变更。但如果以转让或者互换方式流转,由于终止了原承包关系建立了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可以要求办理土地证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2、《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