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
户口的;2、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
承包土地的。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4、其他应当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