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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应当赔偿!

2018-08-09 A- A+

    答: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A镇政府在未与程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未对程先生进行安置的情况下,就强拆了其房屋。程先生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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