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无权强拆农村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在孙先生不同意交出房屋的情况下,丙县国土资源局只有责令孙先生交出土地的权力,而没有强制拆除孙先生房屋的权力,如有必要强制拆除孙先生的房屋,丙县国土资源局也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丙县国土资源局的做法不合法。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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