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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和土地侵权纠纷性质不同。

2018-09-21 A- A+
         1、关于土地权属纠纷和土地侵权纠纷的区别。
        (1)所谓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因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包括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
       (2)所谓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3)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土地权属纠纷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2、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而属于土地侵权纠纷。
        本案中,原告赵某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合法取得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权属明确。在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土地被两被告占用,且两被告没有合法的占地手续的话,两被告的占地行为就构成侵权。本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都没有提出涉案土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只是双方都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涉案土地是否被非法占用。如果两被告有合法地用地手续的话,其行为就不构成侵权,是合法占地行为,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因此,一审法院的裁定是严重错误的。
 
       法律法规: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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