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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林地除外)

2018-12-06 A- A+

    承包法规定,我国的土地承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一种是其他承包方式。

    首先,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并非以个人为单位,家庭成员之一的死亡并不导致家庭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并不终止,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能够继承的只是承包收益。

    再者,如果是其他方式承包的,例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继承人是可以在原有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即,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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