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问题问答 > 刑事问题回复

一般应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018-08-28 A- A+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侦查期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如果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些都是一般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说明理由后,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另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但是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的,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所以,一般情况必须在开庭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只是还有特殊情况。
 
    法律规定:
    1.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
    第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第三十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15号)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