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中,原告诉请请求为撤销行政行为,法院也应当全面审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经审理,如果行政行为达到无效的程度,法院也应该确认其无效,反之,如果原告诉请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经审理,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达不到无效的程度,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原告坚持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才能驳回原告起诉。原理是什么呢,法院审理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监督,要全面审理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程度,而不能因为原告的诉求是什么,就只能审理什么,原告的诉求是确认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实践中,真正的无效确认之诉,主要出现于辅助请求中,或者它是遵照法院的释明采取的一种转换形式。
因此,原告将撤销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并不是诉讼请求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