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达州市通川区离退休科体协会要求撤销被告达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达市规限拆字(2015)69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达州市通川区离退休科体协会要求撤销被告达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达市府复决(2015)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达州市通川区离退休科体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闫红
人民陪审员鲜崇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寒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