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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2017-01-11农权编辑

   (重府函〔1993〕128号 1993年11月23日批复)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偿。

  (一)青苗补偿:

  1.粮食作物和菜经作物,按该经济合作社每亩耕地(菜经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年予以补偿。

  2.专业鱼塘,以水面面积计算,每备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有种植物的全塘,每亩按该经济合作社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补偿。鱼塘按标准补偿后,不另补偿青苗费。渔塘坎按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计算补偿。

  3.沟凼式稻田养鱼,每亩补偿200-300元。其它稻田或干旱沟凼式稻田、鱼塘,一律不予补偿。

  4.在协商用地时,没有养鱼的渔塘,按青苗费标准补偿一年。

  5.临时使用耕地的,本着谁用地,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复垦后,造成地力下降减收的,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

  1.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3.其它杂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四条 拆迁。

  (一)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含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残值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属于开发区范围的,经管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价收购。

  (二)拆迁户的家俱搬迁和过渡房租费按附表五补助。

  (三)拆迁房新建房用地按用地标准办理,所涉有关费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安置。

  (一)人员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开发区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

  1.开发区住房原则上由管委会采取统一建房,统一安排,分批实施的办法安置。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自建、联建或其他办法进行安置。

  2.住房安置条件。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户数的认定按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前的户籍档案按为准。

  3.住房安置标准。一人户住一室一厅,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2-3户住二室一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住三室一厅,建筑面积在75平方米以内。超过标准垢,经批准,按综合价补差。

  4.住户按规定期限自动拆除,在上述原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享受按建安造价的80%优惠购买统建房,产权归己。

  5.安置过渡期间,建设用地单位按附表五的标准将补助费一次性付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补拆迁户支付过渡房租费(包括拆除50%以上的户),按1人户月补助30元,2-3人户月补助50元、4-6人户月补助70元、7人以上户月补助90元包干使用。拆除50%以下的户按比例扣减补助费。过渡费从通知拆迁当月执行。

  6.拆迁户不购买统建房的,可租住公房,按公房管理办法交纳住房保证金和房租费。

  7.经安置或自己挂钩带户进厂或其他单位的,由管委会一次性将建房补助拨给安置单位。标准:一人户2500元,2-3人户5000-8000元,4人户10000元,5人以上户12000-14000元。

  8.凡享受带户进厂补助的,不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的,不再享受带户进厂的补助。

  9.投亲靠友,终身不要政府和安置单位解决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安置单位同意,并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由安置方一次性发给住房安置补助费每人2500元。

  (三)其他区域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征地,实行统征后带项目分期划拨,分步开发,用多少、补多少,按用地比例安置人员。已征土地在未占用前。由原承包使用人继续耕种,收益归耕种人。被征土地从次年起不再上缴集体提留和国家农业税、农林物产税。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用地手续完善后,被征地经济合作社需要调整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支付调整土地误工费,包干使用。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后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设施;

  (三)违法建(构)筑物。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当津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已确定的各项补偿,仍按原确定的标准执行,原江津府发〔1990〕89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1993〕118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1993〕144号《四川省江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构筑物补偿标准(表一)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直径(厘米)

  

 

  注:从主杆离地面1公尺处丈量,主杆低于1公尺的从分枝下最小处丈计算,结果树按5倍计算补偿。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直径9厘米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厘米.市斤

  

 

  杂树补偿标准(表三)

  单位:元.直径.厘米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四)

  

 

  注:①凡在规定期内搬迁的,在原房价基础上奖励20。

  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含屋内外各种装饰在内。

  ③各类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单位或个人房屋的,按建筑面积外墙包边计算,外墙至滴水折半计算面积,凸阳台折半、凹阳台按75%计算面积。

  ④住房内的配套设施,如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室内水、电管线、粪池等齐备的一次性补偿每房150-300元包干使用,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

  ⑤凡楼层(预制、现浇、木质楼板)楼面与屋面平墙高度在2.2米以上,按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⑥预制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使用瓦盖的部分,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面积按预制结构房屋补偿。

  家俱搬迁、过渡租房补助标准(表五)

  

 

  调整土地误工补贴标准(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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