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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买卖房屋合同条款有效,卖方能不能以返还定金或者违约金为条件解除合同?

2018-09-13 19:18:56 A- A+
  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欲将房屋出售华先生。因房屋内空挂户口未能及时迁出问题,孙先生面临交付合同中约定的高达房屋总价10%违约金。鉴于孙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之收了华先生2万定金,孙先生想问:能否以返还定金或者违约金为条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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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血色浪漫 的回答
    2018-09-13 19:21:06

    买卖房屋合同条款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合同继续履行的意外情形,即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显然本案中不存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意外情形。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并未有解约违约金或解约定金等约定,因此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对于因空挂户口引起的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孙先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y因空挂户口未能及时迁出造成的违约金损失。
     
      法律规定
      1、《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十四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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