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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未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区政府可以实施强拆吗?

2018-06-29 15:23:09 A- A+
问题描述:赵某为某区居民,2017年5月,其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区政府与赵某约定,如果在2017年7月1日前赵某与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那么将会给予其一定奖励。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人要求赵某如期搬迁,赵某要求先给予奖励再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到了,双方仍僵持不下,后区政府趁赵某外出时将其房屋拆除。那么,区政府的做法合法吗?
回复:
     来自 乔西 的回答
    2018-06-29 15:30:39

    区政府不可以实施强拆。

    答:区政府不可以实施强拆,其做法是不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拒绝按时搬迁的,只能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区政府无权实施强拆,其做法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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