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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区政府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018-09-03 A- A+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也就是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如果多次协商都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有权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高先生经过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报请乙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高先生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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