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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吗?

2018-09-03 17:14:35 A- A+
     2017年10月,甲市乙区政府为实施城区的A小学扩建项目,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进行了公告。高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5月,房屋征收部门与除高先生以外的被征收人都签订了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高先生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告知高先生,将依法报请乙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高先生咨询,乙区政府有权作出补偿决定吗?如果他对乙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满意该怎么办?
回复:
     来自 yuyaguang 的回答
    2018-09-10 18:30:41

    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针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服或者无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都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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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智慧 的回答
    2018-09-03 17:22:44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区政府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也就是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如果多次协商都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有权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高先生经过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报请乙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高先生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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