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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向人民法院请求延长至法定期限

2018-11-27 A- A+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而遵循物权法的原理,对于承包期限必须法定化。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期限的规定是将承包期限法定化,这种规定具有强行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所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30年的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在法定的承包期内,必须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承包的土地,政府部门也不能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并明确其法定期限以后,也会使承包方对其权利状况形成合理的预期,并能够对土地实行长远投资。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对于耕地30年的承包期限的落实并不到位,或者在承包合同中不约定承包期限,或者约定了承包期限而低于30年。在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没有订立承包合同,只是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在其上的承包期限一栏,或者不予填写,或者填写的期限短于30年。对于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不到位的情况,本解释明确规定了对承包方法定承包期限的保护,对于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的,承包方向人民法院请求延长至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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