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权拆迁律师认为,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少于30年的,应当延长至30年。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多地方,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少于30年。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少于30年,因为这是严重损害承包方的利益,也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现在农村土地都是在第二轮承包期限,如果第二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的话,再延期30年不变。目的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稳定。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